✔ 最佳答案
車禍處理要領 ~交通事故發生頻繁,造成雙方當事人的傷害及財物損失。如果事後無法順利達成和解,又得走上法院,從事一般人不熟悉的訴訟程序,耗時費力,結果又不一定能遂其所願。主要是因為一般人不清楚在車禍當時自身應如何保全證據,再則車禍通常有過失比例的問題,這就不是用吵架可以解決的,當中涉及專業鑑定技術,而鑑定有賴現場跡證的分析,能提供的跡證越充足,所得到的結果越明確,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過失責任的釐清。
以下針對車禍發生後應注意事項,提出說明:
一、迅速報警
如果車禍時雙方有人車損傷,且須請求保險給付或有爭議時,一定要完成報警的動作,由警方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做好現場採證及筆錄。在警方到達前勿隨意移動車輛,除非自備相機,粉筆或油漆,先標示現場情形,不然移動現場只會增加警方採證的困難,徒使爭議擴大,依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則更有違法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2008-07-31 01:29:50 補充: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理論上~有驗傷報告是可以提告的!
2008-07-31 01:32:12 補充:
凡事講證據,警方在移送的要件,只要有人附有驗傷單提告,警方就要依法移送,不問肇責。檢察官起訴的要件至少要有5成證據力,但法官在判定時,證據力至少要有8成。若對方堅持提告,還是要佐證提供過失傷害的成立訴訟~但可以先私下和解~請他不要提告!
2008-07-31 01:33:58 補充:
一般而言如無前科.又非累犯是不會判重刑的.
如你們達成和解那不是什麼事都沒了.
抱定被關的決心.上法庭你還是得賠償那何苦呢.學業呢.家庭呢.前科呢.
不如於他協議以分期付款方式來償還.
*注意過失傷害之追訴期為六個月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