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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機場現在實施更嚴格的保安檢查措施。為免延誤,旅客須確保手提行李內沒有存放任何違禁物品,亦沒有隨身攜帶這類物品。如有任何疑問,請查閱違禁物品清單。
易燃液體、腐蝕性物質、氣罐等危險品均會影響飛行安全,因此無論將危險品放在託運行李或手提行李內,均一律嚴禁。請參照 危險品清單或向所選用的航空公司查詢有關詳情。
香港國際機場現行的保安管制措施,限制離境旅客在手提行李攜帶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建議,有關攜帶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的保安限制如下:
手提行李內所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須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即使並未裝滿上述物品,也不能通過保安檢查﹔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必須放在一個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塑膠袋須完全封妥﹔
在保安檢查站時,旅客應將裝有容器的塑膠袋與其他手提行李分開,並另行交給保安人員檢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及
所有藥物、嬰兒奶品/食品及健康所需的特別食品,經查證後可獲豁免。
禁止攜進機艙物品
違禁物品的歸類
違禁物品是指不得攜進航空器機艙或不得攜越香港國際機場保安檢查站的物品。該等物品分為下列五個通屬類型:
1. 火器、槍支和武器 - 任何可以或看上去可以發射射彈或致傷的物體。
2. 尖狀/有刃的武器和鋒利的物體 - 任何可以致傷的尖狀或有刀刃的物體。
3. 鈍頭器械 - 任何可以致傷的鈍頭物體。
4. 爆炸和易燃物質 - 任何對旅客與機組人員的健康或航空器與財產的保安/安全構成危險的爆炸或高度易燃物質。
5. 化學和有毒物質 - 任何對旅客與機組人員的健康或航空器與財產的保安/安全構成危險的化學和有毒物質。
違禁物品的例子
以下是五個通屬類型違禁物品的例子:
第1類型 火器、槍支和武器
氣槍、步槍和子彈槍支
所有的火器(手槍、左輪手槍、步槍、獵槍等)
動物麻醉屠宰器
滾珠槍
彈弓
火器的散件(不包括望遠鏡瞄準裝置和瞄準器)
弓弩
魚叉和水下魚槍
工業用打釘機
火器形狀的打火機
仿真和仿造的火器
信號槍
發令槍
眩暈或震懾裝置,比如赶件刺棒、有彈射力的武器(泰瑟槍)
各種類型的玩具槍
第2類型 尖狀/有刃的武器和鋒利的物體
斧頭和短柄小斧
箭和飛鏢
金屬
魚叉和水下魚槍
冰鎬和碎冰錐
冰鞋
刀刃長度不等的折疊或彈刀具
真刀和禮儀場合用的刀具,用金屬或任何其他強度足以可能被用作武器的材料製作
切肉刀
大砍刀
開放式剃鬚刀和刀片(不是刀片置於卡糟中的安全型或一次性的剃鬚刀)
軍刀、劍和手杖劍
解剖刀
剪刀-不超過6厘米的鈍頭或圓形端口的剪刀則可攜帶
滑雪、徒步/爬山用手杖
星狀擲鏢
可能被用作尖狀/有刃武器的技工工具,比如:鉆和鉆頭、開箱刀、多功能刀、各種鋸條、螺絲刀、橇棍、錘子、鉗子、板手/扳鉗、噴燈
第3類型 鈍頭器械
棒球和壘球棒
台球、斯諾克球和球桿
球棒或短棍(堅硬或彈性),比如:警棍、包革金屬警棍和短棍
板球球扳
釣魚杆
高爾夫球杆
冰球球杆
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
長曲棍球球杆
武術器械,比如:指節銅套、棍棒、戒尺、帶枷棍具、雙節棍、謢身棒、庫巴桑(Kubasaunts)
滑板
第4類型 爆炸和易燃物質
噴霧劑噴射塗料
酒精含量超過70%(140度)的酒精飲料
彈藥
起爆管
雷管和導火索
炸藥和爆炸裝置
火、各種形式的信號彈和其他火材料(包括聚會用的火和玩具槍的火藥帽)
易燃液體燃料,比如:汽油、柴油、打火機燃料、酒精、乙醇
氣體和氣體容器,比如:丁烷、丙烷、乙炔、氧氣(大容量)
各種類型的手榴彈
地雷和其他軍隊儲存的炸藥
非安全火柴
仿真和仿造的炸藥材料和裝置
產生霧的小罐或容器
松脂和稀釋劑
第5類型 化學和有毒物質
酸和鹼,比如:可溢漏的「濕」電池
腐蝕或漂白物質,比如:汞、氯
使人喪失活動能力或機能的噴劑,比如:梅斯催淚毒氣、胡椒噴劑和催淚氣體
滅火劑
受污染或生物危險的材料,比如:受污染的血液、細菌和病毒
能夠自燃和燃燒的材料
毒藥
放射性材料,比如:醫用或商用同位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