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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附屬於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本規例禁止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受僱,以及規管僱主在非工業機構僱用兒童,以免妨礙他們的學業。
本指南旨在以淺白文字簡述規例的主要條款,協助僱主明瞭在僱用兒童工作時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及使兒童了解他們的法定權益。有關法例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兒童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兒童」指年齡未滿15歲的人士。
禁止僱用兒童的一般規定
任何人士不得僱用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工作。未滿13歲的兒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13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不過,若他們尚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須受其他限制,有關詳情將於下文闡述。
就本規例而言,兒童如在任何僱傭地點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均當作在該地點內受僱。
《僱用兒童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僱用年滿13歲及已完成中三教育的兒童
年滿13歲但未達15歲的兒童,若修畢中三課程,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惟須受下列條件限制:
其父母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
其父母須書面同意該兒童就業;及
該兒童不得
在上午7時前或晚上7時後受僱;
在一天內受僱超過8小時;
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沒有不少於1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及
搬動超過18公斤的物品。
僱用年滿13歲但未完成中三教育的兒童
僱用年滿13歲而尚未完成中三課程的兒童,除上述規定外,須受下列的附加限制:
其父母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
僱主不得在以下情況僱用該兒童-
上課時間內;
於學期內
在上課日超過2小時,或
在其他日子每天超過4小時;
在暑假期間每天超過8小時;及
下列職業或場所
有酒精類飲品出售及供飲用的場所,
在公眾地方處理垃圾,
處理或運送危險品,
操作涉及切割、碾磨、滾轉、壓平、壓碎等動作的危險機器,
在舞廳、桌球室或賭博場所,
在公眾娛樂場所,但非牟利的演出除外,
在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或酒樓等機構的廚房,
在室外離地三米以上清潔窗戶,
在屠場或屠房,
在理髮店或按摩院。
在學證明書
「在學證明書」由學校校長簽發,是證明有關兒童僱員正在其學校就讀的文件。當兒童獲僱主取錄時,其父母應向校長申請此證明書。
僱主須保存的文件
僱用兒童的僱主須保存下列文件,以便出示予勞工處勞工督察查閱:
父母對其兒童受僱的同意書;
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文件或有效在學證明書(或副本);及
受僱兒童紀錄表(LD319表格)。
僱用兒童藝員
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任何年齡的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某些限制條件。僱用兒童藝員的僱主,須事前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申請。詳情請參閱本處印製的「僱用兒童藝員指南」。
違例及罰則
任何人士若違反《僱用兒童規例》的條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額為一萬至五萬元不等。
其他僱傭保障
《僱傭條例》的條款一般適用於兒童僱員。詳情請參閱本處印製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