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話96%犯事既人以都係未犯過法,以前犯過事的根本唔等於以後會犯,以假設來評定一個人,豈不是明屈嗎?
法庭必已對犯過事的人作出嚴厲的懲罰,現在連出獄後的糊口也要趕盡殺絶,一個定罪,無數刑罪,這已違反法律精神吧?
點解九七後香港搞到好似原始部落既舉手遊戲,只為滿足公眾而公眾多是無知的,大聲唔代表岩,唔通香港市民個個要求政府派錢送樓,政府又照做?
政府口口聲聲叫大家接受更生人仕,一方面又要佢地生不如死,明知佢地比窮人還要弱,不可能為自己說半句話便欺負佢地,那又是什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