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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 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成立於1946年。 國際法院也設在海牙市中心的和平宮,這是一座由灰色花崗岩做底座,由紅磚砌成牆壁的坡頂建築,高四五層,長六七十米。 門前是一片比足球場還大的草坪,周圍是鬱鬱蔥蔥的樹林。 和平宮建於1913年,一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院及其繼承者——二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國際法院均在此辦公。 進得門來,廳廊寬敞,牆上懸掛著著名法學家的畫像,樓梯旁陳列著各國贈送的禮品。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 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權限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
該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數以上是領土和邊界糾紛,同其他法院一樣,國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無權主動受理案件。 海牙國際法庭由15名法官組成。 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分別獲得絕對多數贊成票才能當選,每屆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1/3,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院長,院長每屆任期三年。 法官是國際法院的靈魂,他們人數雖少,但還得考慮到地區均衡,尤其是照顧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 據此原則,亞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兩名,西歐、北美、大洋洲五名,東歐兩名。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當選國際法院法官,必須是品格高尚並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的國際法專家。 在程序上,國際法院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選舉產生,而且都要獲得絕對多數,所以往往數次投票才能成功。 由於世界矚目的位置,除了兩會選舉之外,不能有哪個國家在國際法院中自動擁有一席之地。 但作為特權,五個常任理事國可一直有人擔任法官。
海牙國際法庭其主要作用是:1, 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2、國際海洋法法庭,位於德國漢堡,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 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海牙國際法庭從1993年,其主要任務是對前南斯拉夫地區所謂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的人員進行起訴和審判。 在1995年波黑戰爭結束後,該法庭指控並通緝70多名涉嫌在波黑內戰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人員。 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聯盟發動軍事侵略後期,該法庭又以“種族清洗”和“反人類”等罪名對米洛舍維奇等5名南聯盟高級軍政官員發出通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