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當佢判8年計 (判幾多計算方法一樣).
如果佢認罪, 慳番法庭 / 警方時間人力物力, 可得到1/3的刑期扣減. 以8年(即係96個月)為例, 認罪就可減32個月, 即係判監64個月.
根據法例, 在香港監獄服刑的在囚人仕, 是可以得到最多為刑期三份一之"良好行為刑期扣減"(Remission for Good Behaviour), 其作用是鼓勵在囚人仕在獄中奉公守法, 換取旱日出獄. 外邊人通常叫"假期", 但其實是唔啱的. 犯左法, 受緊靶, 邊有得放假咁好吖!!若然在獄中犯左紀律, 佢就會被剝奪"良好行為刑期扣減", 每次最多21日. 其正式名稱係"剝奪刑期扣減"(Loss of Remission), 而唔係"加監" / "加刑". 如果犯左更嚴重事項, 懲教署可選擇報警.
犯人在審訊期間被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荔枝角 / 大欖 / 壁屋)的拘留時間亦會計算在其刑期中.
以你男友case為例, 假設他判監個64月, 在獄中行為良好, 得到全數三份一的remission(即係21個月多d), 而佢由被警察拘捕到判刑, 其被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時間合共為半年(6個月), 咁佢的實際刑期係:
64個月 減 21個月多d(良好行為刑期扣減) 減 6個月 (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 = 大約36個月
即係實際要坐約3年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