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做 part - time 都叫做好丫, 我做長工仲慘過你呀! 我呢度直頭日日都有人吸煙, 試過長時間打開大門諗住比 d 廢氣吹出去啦, 點知呢棟寫字樓嘅管理人員只每戶派發一張通告, 告示不可在公眾範圍內吸煙 ( 即公用洗手間 / 酒廊通道 / 電梯大堂 ) 就罷了, 咁就造成了公司 d 人閉門吸煙喇! 我試過 send e-mail 去控煙辦問可否舉報, 佢嘅答覆只係話當佢地上到嚟嘅時候真係見到有人食煙嘅話, 先會作出票控, 老實講其實舉報都無用, 因為當你真係打電話去投訴嗰陣, 佢地嚟到 d 人都食完啦, 仲點票控呀o 以下係控煙辦嘅回覆, 比你參考下 ~~
敬啟者:
多謝你的電郵關於作出不記名投訴查詢,現回覆如下:
控煙辦公室根據《吸煙 (公眾衞生) 條例》(第371章)內所授予有關權力執法。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最高罰款港幣5,000圓。
當控煙辦公室接獲有關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的投訴後,會作出相應行動,其中包括不定時巡查以打擊有關的違例事項。 於巡查期間如發現違例吸煙人仕,會即時作出票控而不會事前發出警告。 與此同時,亦會向場所管理人解釋法例所授予他們的權力及責任。 不論投訴者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所有資料來源一律保密,以保障投訴者個人私隱。
而控煙辦公室亦向公眾提供相關工作坊、教育講座及展覽。 而宣傳單張及海報均可向本辦公室或所屬民政事務處免費索取,以提醒公眾對吸煙禍害。
由於吸煙均一瞬間行為,因此控煙督察未能即時到場執法;因此,法例第371章亦授予場所管理人對該行為作出即時行動。 撮錄如下:─
(3) 如任何人看似正在違反第(2)款,則禁止吸煙區的任何管理人或任何由該管理人就此授權的人:
(a) 經表示該人是在違反第(2)款下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視屬何情況而定)後,可要求該人將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弄熄;
(b) 如該人沒有將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弄熄,可要求他─
(i) 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
(ii) 離開禁止吸煙區;
(c) 如該人沒有按根據(b)段提出的要求─
(i) 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
(ii) 離開禁止吸煙區,
可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將該人逐出禁止吸煙區並將他扣留,並召喚警務人員協助強制執行本條的規定。
(4) 任何人如根據第(3)款被要求離開禁止吸煙區、被逐出禁止吸煙區或被扣留,均無權獲退還他為進入有關禁止吸煙區所在的處所或建築物所繳付的入場費或款項。
若違例者不理會由場所管理人對該違例行為所作的勸喻,場所管理人可向警方要求協助及轉介該違例事項予控煙辦公室更進。 如雖進一步協助,控煙辦公室會邀請有關人士進行口供記錄。
在此多謝你的電郵,控煙辦公室會繼續致力推廣無煙文化,以保障大眾市民的健康。如有任何查詢或疑問,歡迎致電 29618823與本辦公室聯絡或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衛生署署長
(朱達培 代行)
2007年7月25日
參考編號:X-XX-XXXXX
參考: 我呢度食煙嗰 d 人一係就老細, 一係就係老細 d 客人, 咁請問我可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