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問題-7日通知期點計?

2008-07-27 8:04 am
假設我今個月20號比公司開除,但係放工前才收到通知, 我想知道: 7日代通知期係由幾多號開始計?

回答 (5)

2008-07-27 9:35 am
✔ 最佳答案
是由你收到通知那一日計算的,但若在太接近收工甚至是收工時才通知下一星期後要你離職,你有權要求由明天才開始計算通知期,原因收到通知時已接近或已完成一天工作,當日可不計算在通知期內的。只要雙方達成協議,選20或21號作為通知期開始都是合理,一般若不聲明是明天開始計算通知期,通知當天是計算作通知期的,20號(星期日)通知,26號(星期六)就是你最後工作日,若協商後決定由21(星期一)號才開始計算通知期,那麼你最後工作日就是27號(星期日)了。
2008-07-28 8:17 am
由20號起計
即係20,21,22,23,24,25,26
26號是你工作最後一天或是工司要賠的工資最後一天
2008-07-27 10:04 am
如題所說,假設你今個月20號比公司開除,但係放工前才收到通知,而合約上面所列名雙方的通知期是七日的話,計算方法如下:

1)在20號放工前的一刻,才收到通知被公司開除,在公司方面,可以當日開始計算為第一日的通知期,但若你不同意公司說法的話,你可向公司提出,以21號才計算第一日的通知期,原因是放工前一刻才通知。但大家意見有分歧的話,可到處工處,要求協助調停,直至雙方有一個共識的答案為止。

1)在20號放工前的一刻,才收到通知被公司開除,一般來說,公司方面,都會以20號當日作為第一日的通知期,如雙方同意的話,第七日的通知期,便是26日放工為止。當中包括休息日,假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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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1)以上問題的答案,我是親自向勞工處的職員求證過後,才回答的。

2)那職員說,基本上,20號計算,和21號計算作為第一日的通知期,都是沒有抵觸香港的勞工法律的,他還說,因為在勞工法例下,放工前最後一刻才通知僱員被炒,沒有特別說明,不可計算為第一個通知日的。

3)同樣地,在勞工法例當中,放工前最後一刻才通知僱員被炒,也沒有特別說明,可以計算為第一個通知日的。

故此,以上兩個方式的計算上,並沒有說明邊個啱,邊個錯的,那職員再補充說,如有需要,可到勞工處要求協助調停及和解!

剛剛以上的問題,我也得向專職的勞工處求證,才向你報知的。
因這個問題有點敏感,我不想未得到證實之前,隨意對你說出一些不符的事實。那實在太不負責任的做法。
2008-07-27 8:30 am
7日代通知期係數日曆的日子計 7日,包埋禮拜日。所以 21號是第一日通知期,數 7日,即 27號是最後一個工作日,28號不用上班。
2008-07-27 8:09 am
咁要睇封開除通知係話你由幾時開始被開除喇!
如果係20號,就由20號起計7日,即係27號,如此類推!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52: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27000051KK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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