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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是有一系列的條文解釋僱員生育保障的:
產假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 連續10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放取產假
•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0星期產假的打算。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0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職業保障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在以下情況下仍可以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仍可解僱僱員。但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解僱僱員。
以上條文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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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例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解僱僱員 , 但由於你仍處於12星期內的試用期,僱主仍可以用其他理由將你解僱!由於懷孕員工即將要放10星期的產假,並且還享有"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詳見於《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的保障,所以大部份僱主都會把未工作滿12個星期的懷孕員工辭退!也有部份僱主願意讓員工停薪留職,事實上未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產假也不會有薪金的。
建議你不要考慮在未滿12星期試用期前隱瞞僱主已懷孕的事實,你能隱瞞12星期也不能達到產假前受僱滿40星期的要求,產假無薪已是註定的!隱瞞的結果可能令你順利通過試用期,但你卻失去"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的保障,對你本人及未出生的孩子都有一定的危險性!隱瞞可令你順利得到無薪產假,但放完產假後,上班幾天後僱主一樣可以用合法手段將你解解僱。所以隱瞞已懷孕的實際得益並不大,而帶來的危險卻不輕。
較可行的方法是同僱主商量可否讓你放無薪假期,繼續留職,若僱主決定要立刻解僱你(他當然不會說是因為你有身孕),也是無可奈何的事,但不隱瞞僱主,還有一半機會保持得住這份工作或以後再受僱於這僱主。我認為你盡早和僱主相量比較好,早通知僱主會免除不必要的精神壓力,孕婦是不宜承擔過多精神壓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