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刑的問題

2008-07-24 12:53 am
我想問不誠實手段欺騙多數點判初犯,已轉去欏本人社會服務令查本人背告,報告要上庭先知小弟好驚個社工好串但我一直保持有禮我係呃8千元有家人求情信我找到新工不想入去8月12月反工......

回答 (2)

2008-07-24 1:36 am
✔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 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 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 財產, 即屬犯罪, 循公 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你初犯, 金額唔高, 有正職. 如果你係認罪嘅, 通常係會判社會服務令, 好少會判監. 但就真係要睇個社工嘅報告. 如果佢話你唔適合做社會服務令, 就有可能會判監(或者有可能緩刑).
社工成日見咁多犯人, 乜人都有, 好串亦唔出奇. 唔寸d會俾人洽佢. 你有保持禮貌就ok. 佢都唔想你死.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8-07-25 1:17 am
欺詐及勒索

(1)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2) 就本條而言,如任何人取得財產的擁有權、管有權或控制權,即視為取得該財產,而“取得”(obtain) 包括為另一人取得或使另一人能夠取得或保有。
(3) 第7條在挪佔一詞作出必要的修改後,須為本條的施行而適用,猶如該條為第2條的施行而適用一樣。
(4) 就本條而言─
“欺騙手段”(deception)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不論是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作出的任何欺騙手段(不論是蓄意或是罔顧後果),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手段,以及與使用該欺騙手段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有關的欺騙手段。 (由1999年第45號第4條修訂;由2005年第10號第37條修訂)

欺詐罪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 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3) 為施行本條—
“不利”(prejudice)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損失,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作為”(act) 與“不作為”(omission) 分別包括一連串的作為與一連串的不作為;
“利益”(benefit)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欺騙”(deceit)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作出的任何欺騙,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以及就進行欺騙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而作出的欺騙,而在本定義中,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欺騙則指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欺騙;
“損失”(loss) 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
“獲益”(gain) 包括藉保有已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4) 本條並不影響或修改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

2008-07-24 17:18:20 補充:
上面果位呀peterchan7708
果條law 係第210章呀!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53: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23000051KK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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