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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9條 - 盜竊罪(盜竊罪、 搶劫罪、 入屋犯法罪等):
任何人犯盜竊罪,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實際刑罰, 係按幾個因素而定:
- 偷竊物件的價值(eg. 在7仔偷一包糖, 一定輕過在金行偷珠寶)
- 有無計劃犯案, 定係一時貪念(eg. 帶定袋去時裝店偷時裝, 一定重過在酒吧執人手機 [係呀, 拾遺不報算係盜竊架!])
- 有無組織犯案(即係有無同黨)
- 犯罪人的背境(eg. 職業扒手扒人荷包, 一定重過媽咪偷奶粉俾BB)
所以就算同被告盜竊罪, 判刑都有所不同.通常一時貪念初犯, 無組織犯案而且偷嘅嘢值價唔高嘅話, 就只會罰錢守行為或社會服務令(案例: ESCC1477/2004). 但但如果偷嘅嘢價值過千, 例如手提電話, 就有可能判監6個月(案例: KTCC1300/1998).
再犯通常會判監, 因法官會認為被告死性不改, 但都要睇偷乜嘢. 如果第2次偷1包餅, 就未必會判監. 法庭係好少會因偷一包餅判人坐監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