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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成立一所中藥店領取的牌照 注意事項
根據基本法549章,114條
條文標題: 中藥材零售商的領牌
(1)任何人可向中藥組提出申請零售商牌照。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
(a) 採用中藥組所決定的格式並附有中藥組所決定的文件、資料及詳情;
(b) 包括就下述人士而作出的提名—
(i) 一名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的人;及
(ii) 不多於2名的副手,其中一名須在該人不在場時執行職務;
(c) 指明該申請所關乎的中藥材;及
(d) 指明該申請所關乎的處所的所在。
(3) 中藥組如信納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符合訂明的領牌規定,則在訂明費用繳付後,可在所施加的條件或限制的規限下,發出零售商牌照。
(4) 中藥組在考慮本條例的條文後,如認為為公眾利益而有此需要,則可拒絕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並隨即將拒絕的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基本法549章,115條
條文標題: 中藥材批發商的領牌
(1) 任何人可向中藥組提出申請中藥材批發商牌照。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
(a) 採用中藥組所決定的格式並附有中藥組所決定的文件、資料及詳情;
(b) 指明該申請所關乎的中藥材;及
(c) 指明該申請所關乎的處所的所在。
(3) 中藥組如信納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符合訂明的領牌規定,則在訂明費用繳付後,可在所施加的條件或限制的規限下,發出中藥材批發商牌照。
(4) 中藥組在考慮本條例的條文後,如認為為公眾利益而有此需要,則可拒絕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並隨即將拒絕的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