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刑事方面有犯法
有香港案例,被告send email 恐嚇強姦對方,最尾亦告入左~HKSAR v Ko Kam Fai
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任何人犯第24或25條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民事亦有沙律責任
叫做 assault
2008-07-21 02:01:45 補充:
當然,刑事方面要被成功檢控,要有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個d意圖
如果證明只係講下笑,就告唔入
2008-07-21 12:05:33 補充:
如果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因為係刑事,由律政師決定起唔起訴,唔到受害人話事
如果告民事d野,就要由受害人入稟
2008-07-21 12:13:02 補充:
被激怒而恐嚇強姦人,要證明係一時口快,無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個3個意圖,咁先可以脫罪
至於民事方面,被挑釁只係一個判刑時求情既因素,並唔可以構成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