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問題...關於未成年少女

2008-07-20 8:25 pm
我女朋友..13 歲..我18..星期3果日佢呃佢屋企人話佢CAMP...但係O黎O左我屋企訓(幾日當中佢每日都有打俾佢媽咪..亦有時都有聽屋企人電話)...去到星期六佢屋企人發現...我即刻送佢返去佢屋企...
當中...我地冇搞果野...最多愛撫接另吻...

請問佢地可以告我咩..?
仲有佢話我女朋友會入女童...係唔係真係真?
如果甘樣算唔算窩藏?

回答 (2)

2008-07-21 3:17 am
✔ 最佳答案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 條 E
凡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需要證明性交、肛交或獸交,無須以射出精子證明交合完成,而單憑證明插入,即當作完成交合。

所以你地愛撫唔算性交,唔會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但係你可能會被刑事起訴 :

1.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6條
任何人將任何兒童或少年從其父母或對其有合法照顧或監督權的人的管有下非法地帶走或導致其被帶走,而此舉違反其父母或對其有合法照顧或監督權的人的意願,即犯有可循公訴程序定罪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14歲以下都算兒童)

2. 刑事罪行條例第 126條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由1997年第31號第5條修訂)
(2) 在第(1)款中,“監護人”(guardian) 指合法照顧或監管該女童的人。

3.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3條
(1) 任何人─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引走、帶走、誘走、騙走或禁錮任何14歲以下的兒童,意圖剝奪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合法照顧、看管該兒童的人對該兒童的管有,或意圖偷取該兒童身上或身邊的任何物件,不論該物件屬何人所有;或 (由1929年第13號第2條修訂)
(b) 具有前述意圖而將明知為在本條前述情況下被引走、帶走、誘走、騙走或禁錮的兒童接待或窩藏, (由1930年第25號第4條修訂)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你女朋友唔會入女童~係你大鑊je
因為你而家可被稱為拐帶
2008-07-24 8:57 pm
你女友唔會入女童院!
不過如果佢父母同意, 可以伸請佢去寄宿,
長程唔係太記得, 離島有個地方係比呢d問題少年少女兒童入去住,
入到去學自己照顧自, 都要讀書, 無得同外界接觸,
唔記得一星期一次定一個月一次可以見父母,
佢呢d都算離家出走, 可以伸請入去!!!
不過佢亞爸亞媽都係嚇下佢o者! (如果佢平時都幾乖既話...)
叫佢呢排乖乖地, 早d返屋企, 應該都無事既~
做錯野係要守下行為嫁啦!!!

收錄日期: 2021-04-19 01:30: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20000051KK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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