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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一:索取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可於各屋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深水房屋事務詢問處、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及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索取。
程序二:遞交申請表格
每位申請人只能遞交一份申請表,而其家庭成員的名字,也不得列於另一申請表內。重複的申請表一概作廢。
申請人必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下列文件一併寄回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以便我們初步審核登記資格: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與關係證明
2.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入息證明
3.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資產淨值證明
4. 地址證明
程序三:
收取申請表登記號碼
所有申請必需經過資料審核才會獲得登記。如申請人並不符合公屋申請條件或未能連同申請表格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我們將會退回申請表格,不予登記。
所有申請表一概由房屋署申請分組查核。我們在登記申請表後,將寄回印有申請人登記號碼的藍色卡片。如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及全部所需文件一個月後仍未收到藍卡,可致函或親自到房屋署申請分組詢問處查詢。來函須註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通訊地址。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具有香港居留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所限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未獲准來港居留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書內。
2. 18歲以下人士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3. 申請人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未婚兄弟姊妹,或願意與申請人共住並倚靠其供養的親屬。
4.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家庭成員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配偶未獲准在港居住或已去世者除外)。
5. 申請人只可與其中一名已婚子女一同申請。
6. 配屋時申請書內至少一半家庭成員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子女在以下情況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
7. 在申請登記時直至獲配公屋後簽訂租約前那段期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i)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ii)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或(iii)持有一家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8.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和現時的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規定的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該類限額會按年修訂。在遞交申請表及接受會見審核配屋資格時,受薪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申報收入(可扣除法定的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額,即入息的百分之五)及提交房委會指定的僱用及薪金證明書。
9.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申報所擁有的資產:
10. 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將不獲接納。
11.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
12.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只要符合公屋申請條件便可即時申請登記在公屋輪候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