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問題是怎麼?

2008-07-17 11:39 pm
如果無will, 遺產分配是怎樣分配?

回答 (1)

2008-07-17 11:47 pm
✔ 最佳答案
無 遺 囑 繼 承
法 定 繼 承 死 者 生 前 沒 有 預 立 遺 囑 , 對 遺 產 作 任 何 分 配 的 表 示 , 其 遺 產 會 按 法 律 規 定 的 繼 承 方 式 進 行 分 配 。 根 據 香 港 的 繼 承 條 例 , 法 定 繼 承 人 包 括 死 者 的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叔 伯 姑 舅 、 侄 甥 等 , 因 各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不 同 , 承 受 遺 產 的 次 序 和 分 配 額 有 別 。 法 定 繼 承 人 的 順 序 及 分 配 額 配 偶 死 者 只 遺 下 配 偶 , 而 沒 有 其 他 親 屬 , 其 遺 產 全 部 由 配 偶 繼 承 。 死 者 遺 下 配 偶 和 子 女 , 則 首 先 從 遺 產 中 撥 出 50,000 元 , 連 同 自 逝 世 之 日 起 至 遺 產 分 配 時 止 , 以 年 息 5% 計 的 利 息 , 歸 配 偶 。 餘 下 的 遺 產 , 配 偶 享 有 1/2, 其 餘 1/2 由 各 子 女 均 分 。 死 者 沒 有 子 女 , 只 遺 下 配 偶 及 父 母 , 則 首 先 撥 出 遺 產 中 的 200,000 元 , 連 同 自 逝 世 日 起 至 遺 產 分 配 日 止 , 年 息 5% 的 利 息 , 歸 配 偶 。 餘 下 遺 產 , 配 偶 佔 1/2, 其 餘 1/2 由 父 母 平 均 分 享 。 如 果 期 間 父 母 雙 亡 , 則 由 兄 弟 姐 妹 或 侄 甥 等 繼 承 。 如 死 者 遺 下 妻 、 妾 (1971 年 10 月 7 日 前 所 納 , 且 未 解 除 婚 姻 關 係 者 仍 有 繼 承 權 ), 並 無 其 他 親 屬 , 則 妻 承 受 2/3 遺 產 , 妾 得 1/3。 如 只 遺 下 妾 , 妾 可 繼 承 1/3 遺 產 , 其 餘 歸 政 府 。 如 死 者 是 妾 , 丈 夫 只 能 繼 承 其 遺 產 的 1/3, 如 無 其 他 親 屬 , 所 餘 的 2/3 歸 政 府 。 子 女 合 法 子 女 有 權 繼 承 父 母 的 遺 產 , 男 女 的 分 配 額 相 同 。 合 法 子 女 是 指 : 合 法 婚 姻 關 係 中 所 生 的 子 女 (1971 年 10 月 7 日 前 妾 生 子 女 亦 算 在 內 ) 私 生 子 女 在 其 生 父 母 結 婚 後 , 向 法 院 申 請 確 認 其 婚 生 子 女 地 位 者 合 法 收 養 的 子 女 如 男 性 再 婚 , 他 與 前 妻 所 生 子 女 有 權 繼 承 繼 母 的 遺 產 。 如 女 性 離 婚 後 再 嫁 , 她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子 女 無 權 繼 承 繼 父 的 遺 產 。 私 生 子 女 只 能 繼 承 其 母 的 遺 產 。 父 母 如 果 死 者 沒 有 遺 下 配 偶 及 子 女 , 只 有 父 母 , 其 遺 產 由 父 母 平 均 繼 承 。 但 繼 父 母 沒 有 繼 承 權 。 其 他 合 法 繼 承 人 如 死 者 沒 有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 遺 產 由 按 下 列 順 序 的 人 承 受 : 兄 弟 姐 妹 , 同 父 異 母 的 兄 弟 姐 妹 亦 有 繼 承 權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 則 由 祖 父 母 繼 承 祖 父 母 也 去 世 者 , 由 父 或 母 的 兄 弟 姊 妹 ( 即 伯 父 、 叔 父 、 舅 父 、 姨 母 等 ) 繼 承 上 述 親 屬 都 沒 有 , 由 侄 子 女 或 姨 甥 、 外 甥 等 繼 承 歸 政 府 或 由 政 府 分 配 如 死 者 全 無 親 屬 則 遺 產 歸 政 府 。 如 有 依 靠 死 者 撫 養 或 對 死 者 盡 過 義 務 的 人 , 政 府 會 給 對 死 者 生 前 曾 照 顧 及 關 懷 過 的 對 象 予 以 適 當 的 分 配 。
參考: 香港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11 16: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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