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罪是否一經警局報案後皆不可撤銷?--急

2008-07-17 5:29 pm
朋友因業務侵占公款後,經由公司方面陪同至警局自首且已將侵占之款項當場全數歸還,公司也承諾不再另行提出民事訴訟。

但因業務侵占是為公訴罪,所以是否一經地方分局做筆錄後,即使尚未移送地檢署,且公司欲撤銷業務侵占告訴,仍無法消除只能待強制移送呢?

回答 (4)

2008-07-17 5:39 pm
✔ 最佳答案
所謂公訴罪為非告訴乃論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
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
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回答:沒有錯只能待強制移送~~大大了解嗎!

2008-07-17 09:45:45 補充:
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2008-07-17 09:47:11 補充:
如果公司已經去法院告他,是無法撤銷告訴的; 業務侵占罪:則是指一般行為人基於處理業務而侵占該物。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曾犯公務或業務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
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2008-07-17 09:48:05 補充: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要件相合。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乃業務上管有他人財物者,如營業者管有之質物,
2011-12-26 4:52 pm
.1、證據、投資.證物.帳款的關係營運要合乎法律行為,只有努力
的舉證在 法律的範圍的責任,才會被 法律所採信,才會有檢法
自由心證 的法律的 依據產生。說一些你認為很重要的事情投資,
2008-07-17 6:02 pm
天蠍大大~
支持您之言論,在這裡有一狗票人將訴追主體混淆甚至還據理力爭= =
真是很想問問他們的指導教授是誰0.0
的確,在刑法領域裡面是絕計不能將非告訴乃論以及告訴乃論之罪...與公訴以及自訴加以混淆的~~~
倘若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後,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訴訟已繫屬於法院,此時又該如何定義?"私"訴罪嗎="=真是亂搞一通,所以再次表明,刑法或者刑事訴訟法沒有公訴罪之名詞~~~~給予天蠍大大絕對之肯定^^
2008-07-17 5:44 pm
裁判字號: 23 年 非 字第 2 號
要  旨: 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將其告訴撤回者,法院始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若非告訴乃論之罪,雖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法院並不受其拘束,仍應逕行審判。

收錄日期: 2021-04-26 16:32: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17000010KK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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