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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小童只可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申請子女免稅額,不能二人同時申請或者平分子女免稅額,而今年的子女免稅額是HKD50,000,建議你們收入最高的一方去申請,這樣便可以交少啲稅。
以下是稅務條例 - SECT 31 子女免稅額的資料:
(1) 任何人如在任何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有在世的未婚子女,並供養該子女,而該子女有以下情形者,則該人須根據本條在 該課稅年度獲給予一項訂明款額的免稅額(“子女免稅額”)─
(a) 未滿18歲;
(b)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 並在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c) 年滿18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而不能工作。
(1A) 根據第(1)款就某名子女給予的子女免稅額在該子女出生的 課稅年度須予調高,幅度為訂明款額。
(由2007年第10號第4條增補)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凡有多於一人有權根據本條就同一名子女申索同一課稅年度的 子女免稅額,則該免稅額須按局長所決定的 基準分攤,而局長在作出決定時須顧及每個人在該課稅年度對該名子女的供養及教育所作的貢獻。
(3) 如屬根據第III部應徵收薪俸稅的 丈夫與妻子(並非分開居住的 丈夫與妻子), 則─
(a) 根據本條可給予的 所有子女免稅額, 須只由一名配偶申索; 及
(b) 該項申索須由雙方配偶所提名的 配偶作出。
(4) 根據第(3)(b)款就任何課稅年度而作出的 提名, 除獲局長同意外, 不得撤回, 而局長對此事的 決定即為最終決定,並不受任何反對或 上訴規 限。
(5) 就任何子女而給予任何人的 子女免稅額總額, 不得超出訂明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