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會唔會唔理個傷者去左救援先,視乎傷者同被教者既情況
如果傷者情況嚴重d,就教傷者先
如果被教者情況嚴重d,就教被教者先
當然,佢地會聯絡上峰,搵多架車救另一個
道路交通條例第77條
(1) 在某一時刻正用作消防服務、救護、海關或警隊用途的車輛,如遵從任何對汽車施加速度限制的成文法則的條文,相當可能會阻礙在該時刻使用該車輛作任何上述用途,則該等條文不適用於該等車輛。
(2) 在某一時刻正用作警隊用途、消防服務或救護用途的汽車,只要該車輛在駛近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時(視屬何情況而定),以鳴鑼、響鐘或發出警報聲響示意,而如遵從任何對汽車施加的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管制的成文法則的條文,相當可能會阻礙在該時刻使用該車輛作任何上述用途,則該等條文不適用於該等汽車。
(3) 本條條文並不影響任何就人身或財產損傷而提出的民事申索。
如果傷者被撞死,要民事追討
會告negligence 疏忽
negligence 有幾個 element
1. duty of care (撞到傷者係唔係合理地預料到,依個case有 duty of care)
2. breach of duty (被告有冇違反一個合理既人既標準)
3. causation
4. remoteness of damage
依個case重點係 breach of duty: 有冇違反一個合理既人既標準
法庭會睇一個合理既緊急車輛司機係呢個情況點駕駛
超速未必會係 breach of duty既證據,道路交通條例第77條(1)都講明有需要可以超速
衝燈亦未必會係 breach of duty既證據,道路交通條例第77條(2)都講明如果響左警鐘可以衝燈
最重要都係睇佢駕駛得合唔合理
如果唔合理,就係breach of duty,應該好大機會negligent,咁就要賠償
但有冇得賠要睇情況
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
(1)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4) 如─
(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所可預期者;及
(b) 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顯然是危險的,
則須視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為第(1)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6) 就第(4)及(5)款而言,“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
(7) 在為第(4)及(5)款的目的在某個案中斷定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有何預期或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甚麼是顯然的危險時,須顧及該個案的一切情況,包括─
(a) 有關道路在關鍵時間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b) 在有關道路上在關鍵時間的實際交通量,或合理預期的在該道路上在關鍵時間的交通量;及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所以控方會睇夠唔夠證據、司機是否合理、該個案的一切情況,決定是否起訴
如果個司機駕駛合理,就唔會告得入
睇番77條,超速同衝燈就緊急車輛而言,只要唔離譜,司機都唔算駕駛唔合理
所以會唔會被控危機駕駛引致他人傷亡又係要睇情況
所以如果個傷者被撞死,未必有得賠 (保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