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長工與兼職並沒有法定的定義!僱傭條例(勞工法例)有明確說明若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僱員和僱主之間就會存在"連續性合約",這大概就是一般人俗稱的長工,未達到"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就是"非連續性合約",在"非連續性合約"下工作的,大概就是一般人俗稱的散工或兼職吧。時薪、日薪還是月薪和是否"連續性合約"無關係。
你所說的一星期有一日假期,應是休息日!雖然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都是員公不用上班的日子,但於僱傭條例下是有不同意義的。現引錄有關休息日的條例如下:
享有資格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休息日的安排
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如休息日適逢法定假日,應於翌日補假。
休息日強迫工作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休息日自願工作
除受僱於工業界的18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均屬無效。
休息日工資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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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規定連續性合約員工是每星期有一天假日,但不反對僱員在自願情況下於休息日為僱主公作(只要僱員不是受僱於工業界的18歲以下的青年),很多飲食業員工為了多點收入都是自願在休息日工作的,由於是自願,並不觸犯僱傭條例。還有就是很多人誤會休息日是有薪的,但僱傭條例並沒規定休息日必有或無工資。
以上資料參考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第一章及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