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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胡大俠管家(大師1級)對於您的問題,提供一些資料參考:
駐越南代表處公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公布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實施
中華民國國民與越南國民辦理結婚登記及相關手續說明
一、中華民國國民與越南國民辦理結婚登記程序及必備之文件如下:
(一)有效之護照及簽證。
(二)單身證明(最近六個月之戶籍謄本「倘係再婚,與前妻(夫)離異者,須另繳交離婚證明書影本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影本」,前揭文件均需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之公證人或私立公證人作成單身宣誓書,並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領務局驗證),本處始受理驗證。
(三)來本處經本處確認雙方擬結婚對象並經面談通過「國人外籍配偶依親簽證面談」後,核發國人「婚姻狀況證明函」:
中華民國國民須持護照、單身證明〔含戶籍謄本〕向本處申請婚姻狀況證明函,申請時須偕同未婚妻【夫】前來本處,經本處領務人員確認各項文件無誤,有關文件經查驗無問題,並確認雙方擬結婚對象後,予以預約排定面談時間,國人與越籍配偶應如期於排定之預約面談時間前來本處面談,面談通過後核發國人「婚姻狀況證明函」。
(四)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可於來越南後再做健檢),兩吋相片三張。
註:戶籍謄本、單身證明等文件須譯成越文(來到越南後再辦)。
二、婚姻狀況證明函之申請:中華民國國民擬與越南國民辦理結婚者,須持本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函檢同第一條所述之文件並於公證處譯成越文經由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持往越籍未婚妻(夫)戶籍所在地之司法廳辦理結婚登記。本處核發婚姻狀況證明函依據下列手續及文件辦理:
(一)向本處領填文件證明表格。
(二)單身證明(內含戶籍謄本,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及外交部驗證)。
(三)護照或身分證件。
註:
甲、申請人須偕同未婚妻(夫)來處申請並經領務人員確認各項文件查驗無誤後,予以預約排定面談時間,國人與越籍配偶如期於排定之預約面談時間前來本處面談,面談通過後核發國人「婚姻狀況證明函」。
乙、本處預約面談等待時間,視國人來越北結婚數量而定,目前等待期約為3個月。
丙、本處發給婚姻狀況證明函後,即可檢同第一條所述之文件(倘文件未翻成英文,需先持往公證處將文件譯成越文,並經公證),倘文件已譯成英文則可逕前往越南外交部領務局(地址:河內No.40TranPhu),再攜往越籍未婚妻(夫)戶籍所在地之司法廳辦理結婚登記。
丁、申請人如結婚與事實不符,倘有觸犯刑法者,將被判刑、拘役或罰款;倘有假結婚及販賣人口之情事,越南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均將依法追訴。
戊、倘有假結婚之情形,配偶將無法取得赴台簽證。
三、辦理越南結婚證書之認證及在台辦理結婚登記事宜:
1、越南地方司法廳核發之結婚證書(結婚證書之申請時間約需40至60日,越籍配偶倘擬赴台依親,應於領到結婚證書同時即申請司法履歷表)倘未經本處驗證,國內機關將無法辨認結婚證書之真偽,而不予接受。故申請人須先將結婚證書原件持往越南政府公證處譯成中文並於越南外交部辦理認證(譯文與原文兩紙之間須加蓋騎縫章)並持向本處辦理驗證,回國後再送外交部複驗。
2、國人越籍配偶之司法履歷表驗證流程與結婚證書驗證流程相同。倘有問題可由電子郵件洽詢,洽詢網址為: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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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越南代表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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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結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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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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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辦理面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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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俠管家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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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0 21:15:28 補充:
請問2位大大 戶籍謄本是什麼?
答:戶政事務所記載戶籍資料,以前是用手謄寫與正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