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員工於07年11月28日入職. 於08年4月中突然入院,而且沒有主動向公司請假. 於是主管主動聯絡該員工. 而該員工只向主管說有事入院,而並沒有說是工傷. 該員工於七月頭才一次過遞交由4月份開始之醫生証明,日期是這樣的
23/4/08 - 24/4/08
24/4/08 - 15/6/08
6/6/08 - 25/6/08
26/6/08 - 11/7/08
11/7/08 - 26/7/08
該員工於7月13日通過律師向公司說是因工受傷,並要求討回薪金,其實公司是有買勞保的,但他之前沒向公司申報,亦沒有提出證據,而且他轉了手提電話之號碼,本人亦多次嘗試聯絡,但聯絡不到.
其實他也很奇怪, 他由4月開始沒上班,公司已支付了2,3 月份之薪金,但經由律師所發出之信件卻由2月份開始計算,大家明白因由嗎??? 我實在想不通,所以要向各位請教應如何處理及如何計算薪金,若果他一直不上班,公司應如何處理? 非常感謝各位之幫忙.
更新1:
其實他並沒有向公司任何一位職員提及過他於工作時受傷,亦沒有有人看見他受傷過程. 只是他單方面說是,又不向人事部報告,公司也是犯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