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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第 1 原 則 -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及 方 式
訂 明 須 以 合 法 及 公 平 的 方 式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 以 及 列 明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時 , 應 向 該 當 事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
第 2 原 則 - 個 人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保 留 期 間
訂 明 所 保 存 的 個 人 資 料 必 須 是 準 確 和 最 新 的 資 料 , 而 保 存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實 際 需 要 。
第 3 原 則 -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訂 明 除 非 獲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 否 則 個 人 資 料 只 可 用 於 在 收 集 資 料 時 所 述 明 的 用 途 或 與 其 直 接 有 關 的 用 途 。
第 4 原 則 -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安
訂 明 須 採 取 適 當 保 安 措 施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其 存 在 形 式 令 查 閱 或 處 理 並 非 切 實 可 行 的 資 料 ﹞ 。
第 5 原 則 - 資 訊 須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可 提 供 訂 明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公 開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以 及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所 作 的 主 要 用 途 。
第 6 原 則 -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訂 明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查 閱 及 改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
豁 免
本 條 例 訂 明 特 定 的 豁 免 事 項 , 使 某 些 個 人 資 料 免 受 本 條 例 的 管 限 。 其 中 包 括 :
訂 定 概 括 性 豁 免 , 使 為 家 居 用 途 或 消 閒 目 的 而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獲 豁 免 , 無 需 受 本 條 例 的 條 文 所 管 限 ;
訂 定 豁 免 , 使 某 些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 可 免 受 當 事 人 查 閱 規 定 所 管 限 ; 及
訂 定 豁 免 , 使 在 引 用 條 例 中 關 於 當 事 人 查 閱 要 求 及 限 制 資 料 用 途 的 規 定 時 , 如 私 隱 權 益 可 能 對 公 眾 或 社 會 利 益 構 成 損 害 , 則 無 需 受 有 關 規 定 所 管 限 。 這 些 利 益 包 括 保 安 、 防 衛 及 國 際 關 係 、 罪 案 的 防 止 或 偵 查 、 評 稅 或 收 稅 , 以 及 新 聞 活 動 及 健 康 方 面 的 利 益 。
罪 行 及 補 償
條 例 訂 明 各 項 罪 行 , 例 如 不 遵 守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的 執 行 通 知 , 可 被 處 第 5級 罰 款 (目 前 是 50,000元 )及 監 禁 2年 。
條 例 亦 訂 明 , 任 何 個 人 如 因 資 料 使 用 者 違 反 條 例 的 規 定 而 蒙 受 損 害 , 包 括 感 情 的 傷 害 , 則 有 權 向 有 關 資 料 使 用 者 要 求 補 償 。
http://www.pcpd.org.hk/chinese/ordinance/ordglance1.html#off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