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影印書籍或雜誌不超過10% 是不算犯法的,少量的影印以及用作教育研究或私人研習用途亦不算犯法,詳情如下:
1. 影印店舖在沒有取得有關版權擁有人允許的情況下複製版權作品是否違法?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如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允許下,就版權作品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即屬違法。不過,只有在下述情況下,才算侵犯作品的版權︰
作品的實質部分被複製。在判斷作品的實質部分有否被複製時,複製材料的數量和質量須一併被考慮。即使就數量而言只複製了版權作品的很小部分,但如該部分屬作品的要素,也可構成侵犯版權﹔以及有關的複製行為不被視為版權條例所訂明的允許作為。舉例來說,在符合公平處理作品原則的前提下,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複製任何作品(無論是由研究者或研習者自行複製,或由影印店舖代顧客複製),可被視為條例所訂明的允許作為。如屬允許作為,儘管沒有版權擁有人的允許,該複製行為亦不構成侵犯版權;有關詳情請參閱問題4。
影印店舖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學生影印整本參考書或教科書,即屬違法。
2. 就每本書而言,可以合法複製其中多少部分而不算侵犯存在於該書的版權﹖
《版權條例》並無訂明可複製部分的比率。只有當某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被複製,才算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在判斷作品的實質部分有否被複製時,複製材料的數量和質量須一併被考慮。即使就數量而言只複製了版權作品的很小部分,但假如該部分屬作品的要素,也可構成侵犯版權。
3. 如學生或教師要求影印店舖影印版權作品,並聲稱複製品是作研究或私人研習用途,影印店舖代為複製是否合法﹖
在符合公平處理作品原則的前提下,教師或學生沒有取得授權而複製版權作品作研究或私人研習用途,不屬違法。有關複製作為是否構成對作品的公平處理,須視乎複製的目的及性質、有關作品的性質,以及與整項作品比較,複製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這屬於《版權條例》訂明的允許作為。影印店舖可為教師或學生進行允許作為範圍內的複製。不過,教師或學生一般不得製作多於一份同一作品複製品或複製整項作品。此外,如影印店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如此複製會造成複製品在差不多相同的時間提供予多於一人作差不多相同的用途,則該影印店舖便不應進行複製。超出研究及私人研習允許作為以外的作為,可構成民事甚或刑事法律責任。
4.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影印店舖可否代教育機構影印印刷作品作教學用途?
知識產權署在二零零二年九月公布《非牟利教育機構影印印刷作品指引》,旨在就非牟利教育機構的教師影印印刷作品作教學用途的問題提供指引。在制訂過程中,知識產權署已就指引內容取得各有關團體的共識。該指引只對簽署贊同指引內容的有關團體具約束力,並只適用於非牟利教育機構,而不適用於牟利教育機構。
根據該指引,在非牟利教育機構授教的教師或其代表,可製作多份複製品作教學用途。不過,以教科書來說,教師必須在有關非牟利教育機構的範圍內進行複製。
5.就每本書而言,可以合法複製其中多少部分而不算侵犯存在於該書的版權﹖
《版權條例》並無訂明可複製部分的比率。只有當某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被複製,才算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在判斷作品的實質部分有否被複製時,複製材料的數量和質量須一併被考慮。即使就數量而言只複製了版權作品的很小部分,但假如該部分屬作品的要素,也可構成侵犯版權。
6.如學生或教師要求影印店舖影印版權作品,並聲稱複製品是作研究或私人研習用途,影印店舖代為複製是否合法﹖
在符合公平處理作品原則的前提下,教師或學生沒有取得授權而複製版權作品作研究或私人研習用途,不屬違法。有關複製作為是否構成對作品的公平處理,須視乎複製的目的及性質、有關作品的性質,以及與整項作品比較,複製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這屬於《版權條例》訂明的允許作為。影印店舖可為教師或學生進行允許作為範圍內的複製。不過,教師或學生一般不得製作多於一份同一作品複製品或複製整項作品。此外,如影印店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如此複製會造成複製品在差不多相同的時間提供予多於一人作差不多相同的用途,則該影印店舖便不應進行複製。超出研究及私人研習允許作為以外的作為,可構成民事甚或刑事法律責任。
7.如教師要求影印店舖影印某些書本作教學用途,並聲稱如此複製已為特許協議所涵蓋,影印店舖代為複製是否合法﹖
香港的官立及津貼學校一般已與特許機構(例如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簽訂特許協議,可複製印刷作品的多份複製品作教學用途。不過,特許協議通常只容許學校教職員在指明的教育機構範圍內,使用指定的影印機影印。因此,影印店舖應確定有關特許協議是否容許影印店舖代為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