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孕婦的勞工法例

2008-07-14 10:27 pm
大家好!!我想問一問一個嚴重的問題呀!

本人在上個月6月22左右才轉了一份新工作...
怎知道我今天發現了自己有了bb大約7-8週.....
咁我應該到了試用期才說定係現在說呢?
我可以點做?
因為好怕冇左份工作....如冇左份工作冇可能的!!
謝謝大家!!

回答 (3)

2008-07-28 9:33 am
✔ 最佳答案
我會建議你不要隱瞞僱主已懷孕的事實,原因你可以隱瞞至通過三個月試用期,但是沒法達到放取產假前有40周以上為僱主工作記錄,能得到的產假都是無薪假期!當放完無薪產假後,僱主若認定你是不忠實僱員,一樣可以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時解僱你!
而你現刻已工作超過一個月,而未工作滿三個月,僱主若知道你懷孕是不能以你已懷孕作理由解僱你,但可以用其他理由例如不滿意你的工作表現將你解僱。只要不是你曾犯了嚴重過知,僱主是要給你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一般是用代通知金要你即時離職較多,因為用通知期解僱你,在通知期內由於你有通知過他已懷孕,是會受到"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的保障。
若你隱瞞已懷孕的事實,就不可能得到這"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保障接近兩個月,這對你及你未出生的孩子是有一定的危險性!隱瞞的結果就是可多工作至放無薪產假,而這段日子有接近兩個月是沒有"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的保障。放完無薪產假仍甚難逃過被解僱的命運,因為甚少僱主能容忍僱員有不忠實的行為。
如果你通知僱主已懷孕,就可享有"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還有接近一半機會僱主願意懷孕員工放完無薪產假繼續當任的。若不幸被即時解僱,以後再度受聘於同一僱主的機會也會比較大。
關於生育保障的僱傭條例詳見於《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六章,建議你上網瀏覽。
2008-07-21 5:22 am
根據勞工法例
你受聘滿4個星期或以上
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你懷孕
僱主就唔可以抄你
97年6月27日開始,法例規定僱主唔可以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工作畀懷孕僱員

除非你犯嚴重過失,可以用勞工法例第九條抄你,例如:經常遲倒、刑事

但有一點要留意,分娩假需要分娩前受僱僱主連續40個星期先至可以享用,所以你個情況放分娩假係無人工

2008-07-20 21:23:54 補充:
有少少野要提一提
如果你生完之後
佢抄你就無補償
但如果佢話因為你要照顧bb
所以抄你
或者你令到佢話係你照顧bb
所以唔可以成日ot抄你
你可以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告佢
參考: 本人是工會幹事,需要與工友上勞資審裁署
2008-07-18 4:58 pm
從資料上的提供, 很明白這份工作, 對你的重要性; 但是, 若與誠信相比, 我會選擇誠信。


收錄日期: 2021-04-16 00:02: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14000051KK0135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