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業主簽了一年生一年死的兩年租約,(2007年7 月18日—2009年7月17日),現業主逼我搬,她已托地產公司放賣盤,她昨天剛帶人來睇樓,今天又話要自住。
租約上有以下一條:
租期開始後12個月,雙方有權終止此租約,唯其需事先給予對方1個月之通知書或1個月租金作為代通知金,並依期交吉該物業予業主,此租約便告正式終止。
我每月都按時交租,沒有損壞任何東西,我好想喺度住,因而家我都冇錢再去重新租屋。租約是沒有釐印的,業主也無給租單我。我有KEEP住那些銀行入數紙。
我想問:根據以上情況,業主有冇權逼我搬?我可否繼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