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呈報工傷是否有時間限制. 如果朋友的傷短時間不能恢復 , 那又應該如何處理 ?

2008-07-13 4:40 am
我朋友在公司被重物弄傷腳部 , 在醫院照了x光 , 結果証明沒傷到骨部 , 只是軟骨和筋腫大 . 醫生開了十天病假讓他休息 . 十天後 , 雖然他的腳仍有些腫痛 . 但他還是決定上班了 . 他上班那天才知道 , 他的上司給他報的不是工傷而是病假 , 請問呈報工傷是否有時間限制(因為當時他要求報工傷) . 如果朋友的傷短時間不能恢復 , 那又應該如何處理 ?

回答 (3)

2008-07-13 6:01 am
✔ 最佳答案
因工傷而不能工作,僱主都應在 7日至 14日內向勞工處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
因工受傷後,僱員應盡快通知僱主或主管,否則可能延誤其追討工傷補償的事宜。此外,受傷僱員如發現其僱主沒有呈報工傷,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並填報「工傷意外通知書」,以便勞工處作出跟進。
2008-07-16 10:30 pm
是有時間限制,但遲報也沒有問題的,但報保險就要準時報,不可以遲報,遲報保險公司會根據條款拒絕賠償的,希望你明白,你僱主會要自己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工傷期間返工,在返工期間再有意外的話,你朋友的賠償就會很複雜了,要康復才好返工,希望幫到你
2008-07-13 12:33 pm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工傷意外的受傷個案,僱主必須要於意外發生後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死亡個案則須於意外發生後7天內呈報;若僱主愈期未報,則受傷僱員可於意外發生14天後向勞工處呈報。
你朋友的僱主可能想逃避工傷的補償責任,他應盡快聯絡當區的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了解僱主一方是否沒有將工傷個案呈報,若果屬實則於14天限期後主動將個案向勞工處呈報,否則將會喪失條例所賦予的所有補償權利。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一)香港辨事處: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16字樓
(二) 九龍辨事處:九龍深水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0樓1007室
(三) 荃灣及葵涌辨事處:新界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6字樓
(四) 沙田辨事處:新界沙田上和輋路1號沙田政府合署2字樓23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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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6 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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