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老細簽的合約是否不公平?

2008-07-12 9:28 pm
我簽的合約其中有一條列明:"一經僱用, 僱員在十二個月內不得離職"
但僱主卻可以隨時給予我一個月通知解僱我.

我想問其實基於公平, 我係咪可以一個月通知便辭職, 不理會該條款?

P.S. 我的合約是連續性的, 不是定期簽約的那種, 跟僱主亦沒有任何師徒, 考(片卑)關係.
更新1:

列明基於勞工法的哪些條例, 我才可跟僱主商討

回答 (3)

2008-07-13 12:49 am
✔ 最佳答案
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小於18小時後,僱傭條例就會承認你和僱主間已存在連續性僱傭合約。僱傭條例規定中止連續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勞資相方是相同的。僱傭條例規定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是一個月,僱主可另定不少於7天的通知期。
合約條款和現存法例如有出現扺觸,該條款會自動失效。
有關僱傭條例可上勞工處網頁瀏覽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請留意第一、二、八章。
2008-07-12 9:38 pm
感覺上唔公平。你可以問僱主點解會有呢點。

如果佢真係唔放你走。你可以唔做o野,迫佢解僱你。

勞工處指引:
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2008-07-12 9:32 pm
你同老細簽的合約是公平的!!!!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5-03 13:04: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12000051KK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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