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舖不收零錢,是否韋法?

2008-07-12 6:36 am
消費者在付款時,才曹店員拒收毫子,他說已張貼出來,不收取毫子,這是否已經立法呢?店員說已資訊過律師,但無說明是否已立法,那麼消費者又是否沒有選擇的權利呢?
更新1:

那麼消費者又是否沒有選擇的權利呢? 請問知識達人,為何參考資料開不到? 是否真的有呢?

回答 (2)

2008-07-14 1:08 am
✔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454章 - 硬幣條例

第 2 條 -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 01/07/1997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若超過了法定限額,對方是有權拒收餘款的。

只唔俾超過2蚊既毫子 就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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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容:

第 454 章 - 硬幣條例

第 2 條 -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 01/07/1997

條文 編號: 2 版本日期 01/07/1997
條文標題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8號第3條

(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
分、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
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a)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2)每枚硬幣只屬其所示面額的法定貨幣。
(3)凡硬幣除因正常損耗外而破損、消損或減輕,或因其上印上或刻上任何
名字、字樣或標記或以任何形式被切割、穿孔或砍劈而遭毀損,該硬幣須當作已經過受法律禁止
的形式處理。
(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規定任何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
處理的硬幣,可按照該規例予以收回、切割、毀掉、毀損或處置。 (由1999年第
68號第3條修訂)
(1994年制定)

2008-07-16 22:02:37 補充:
你去下面個網 之後打番454章 再搵啦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2008-07-13 3:51 am
yes!

under hk law, all currency should be fully transacted.


收錄日期: 2021-04-26 22:18: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11000051KK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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