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返左1日工,洗唔洗賠代通知金

2008-07-11 7:37 am
我簽左聘任書
係咪一定要做夠1個月先唔洗賠??

回答 (6)

2008-07-21 4:51 am
你只係做左一日
根據現行勞工法例
入職第一個月唔需要任何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即係你唔需要畀錢僱主

仲有返左一日僱主都要出返一日人工畀你
強積金條例係入職六十天後先至要供強積金
所以你係未有強積金

勞工法例中,首三個月的勞工假(全年有十二日),僱主係可以唔畀錢
休息日定義係工作六天後,第七天必須放假(可視乎工作性質彈性放取,例如:輪班工作)
參考: 本人是工會幹事,需要與工友上勞資審裁署
2008-07-20 10:43 am
1)首先,要知道你所簽的聘書當中,有沒有註明試用期,若沒有的話,那即是說,你一入這間公司工作的第一天開始,便是長工,那就大件事。你需要在離職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否則,要賠償一個月所能賺取的薪酬給該公司以作為代通知金。

2)若然你所簽的聘書當中,有註明試用期的話(通常為三個月,)即使你沒有通知對方,便可離職,也不用賠錢之餘,對方還必需在你離職後之七天內支付工資給你,因你只工作了一天,並未過試用期,不付的話,該公司便違法。

2008-07-20 02:52:59 補充:
假使你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在第一個月內離職,不用任何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若做滿了一個月,而又未滿三個月,便需要有7日通知對方或7日的代通知金,試用期過後,便要給予對方一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008-07-20 23:24:16 補充:
很多人都有一個誤解,
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內,
要給予公司一日的通知期,
其實是錯的,
香港的勞工法例中,
完全沒有這一條法例或相關的法例。

如與公司有任何僱傭糾紛,
必需要到該工作地區的勞工處,以處理相關的勞資問題。

如有任何不明之處,建議致電24小時政府熱線<轉駁到勞工處主任>解答問題。
參考: , 我曾在社區中心當過勞工法例的導師
2008-07-20 7:53 am
通常未做夠1個月, 就只需1日通知
即係你今日返工, 今日講, 聽日唔返就唔駛賠
但係你今日返工, 聽日打返公司講唔做, 而同時果日又唔返工, 咁就要賠1日錢
終知計你講左後既第二日開始, 你就可以唔駛返工, 而又唔駛陪錢
一般都係咁, 當然最好留意返合約啦
2008-07-11 9:11 am
唔需要,講聲之後自動消失就可以了
但,要睇清楚contract有無特別條文,份份唔同﹗
參考: 自己
2008-07-11 8:30 am
嘩... 樓上講咁長編既
簡單D講 : 你只係返左一日工 , 根本未到試用期 , 試用期滿就要俾一個月通知姐
返一日最多味俾一日通知囉 . 返左工既日數仲可以出糧添

如有疑問 , 請電1823勞工署查詢 .

2008-07-11 00:32:47 補充:
記得呀 .
完結合約 , 僱主必須在 7 天內出糧
返一日 , 給一日通知期 , 味收返 2 天人工囉
參考: 人事部
2008-07-11 7:45 am
問1. 如 僱 主 或 僱 員 想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須 要 給 予 對 方 多 長 的 通 知 期 或 多 少 代 通 知 金?
答1. 如 果 合 約 是 連 續 性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

表一

僱傭情況
通知期
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7天通知
見表二

無試用期/ 在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個月通知
見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
=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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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可 否 以 年 假 抵 銷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通 知 期?
答2. 不 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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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僱 主 或 僱 員 是 否 可 無 須 給 予 對 方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答3. 是。
如 果 僱 員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故 意 不 服 從 僱 主 合 法 而 又 合 理 的 命 令;


行 為 不 當;


犯 有 欺 詐 或 不 忠 實 行 為; 或


慣 常 疏 忽 職 責,


僱 主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即 時 解 僱 該 僱 員。

但 僱 主 應 該 留 意, 即 時 解 僱 是 嚴 重 的 紀 律 處 分, 只 有 在 僱 員 犯 了 非 常 嚴 重 的 過 失 或 經 多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善 的 情 況 下 才 採 用。

僱 員 在 下 列 情 況,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合 理 地 恐 懼 身 體 會 遭 受 暴 力 或 疾 病 危 害;


受 僱 主 苛 待; 或


已 受 僱 不 少 於 五 年, 並 經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目 前 的 工 作。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48: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10000051KK0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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