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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例》是一套用以監管警察日常紀律及行為的準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賦與的權力而制訂。《警察通例》的特點在於:
《警察通例》並不是法例的一部份,所以必須與其他政府規例一併參閱理解,而不能獨立理解。
雖然《警察通例》不是法例的一部份,但若與政府規例的內容如有衝突時,應以《通例》作準。
《警察通例》對全體警務人員均適用。
《警察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的警務人員可能會被紀律處分。
《總部通令》可補充《警察通例》的內容,兩者具備同等效力。
批核指揮官須確保與信息及程序有關的事項並無載入《警察通例》內。
亦可以到︰
http://www.police.gov.hk/hkp-home/chinese/pgo/有警察通例詳細資料。
圖片參考:
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1.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