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呀媽在第二度租屋住,在上述居屋只是一星期出兩至三日,但冇過夜,算叫分居嗎?(但寄信俾呀媽仍是居屋地址)
2.續上題,可否以賣咗冇屋住為理由拒絕賣?(頂多即刻唔租出面屋),法官會否判不淮賣屋?咁如果判賣,双方有名,我叫我老母玩到有人出幾多都話價低唔賣得唔得?
3.法官會否問我老豆是否有外遇?要否做D嘢証明佢有外遇令法官對佢印像差?法官理呢D嗎?
4.續上題,我老豆冇錢,我老母肯定多錢過佢,但兩個都冇嘢做,我老母有錢係因為仔女俾,佢儲起,咁我老豆要老母分俾佢貼女,官會否判?會咪好唔抵?
急!希望大家識先答!
更新1:
唔該唔好答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