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374章63(1)條是什麼條例,觸犯了有什麼後果?

2008-07-06 9:08 pm
交通法例,犯了會點?我家裏的人收了警務處的信件.

回答 (2)

2008-07-06 9:16 pm
✔ 最佳答案
章: 374
條: 63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條文標題: 提供某些資料的責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凡車輛司機被懷疑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或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任何人(包括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懷疑為該車輛司機的人)須在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之日起計6個月內所提出的要求下,按本條訂明的方式,向警務人員提供以下人士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a) 如屬被指控罪行,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
(b) 如屬一宗意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

應該係提供資料...唔需要擔心~~~
2015-11-12 12:03 pm
374章 27條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38: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06000051KK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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