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公司得1人, 員工薪酬為10,000元, 月尾入數時, 舊同事做法為:
1. DR 薪金9500
CR 銀行9500
2. DR 強積金1000(包括公司及個人供款)
CR 銀行1000
3. DR 薪金500(將個人供款變回薪酬一部份)
CR 強積金500(將個人供款變回薪酬一部份)
原先做法沒多大問題, 但現在報稅公司要求將帳項分為應收, 應付, 銀行, 現金四項, 那第3步就不知分去那項了...
現想問如不做第3行驟是否就不行? 第3步只是將那500元費用定入薪酬中還是強積金中, 基本上並不影響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