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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 非法墮胎好大件事, 其中的法例涉及好廣. 由黑市醫生, 護士, 到藥房, 醫療儀器供應商, 甚至事主本人, 都可被評為犯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條 - 施用藥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墮胎:
任何懷孕女子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向自己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 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的意圖, 以及任何人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 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 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可處刑罰如下 :
(a) 如屬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向自己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 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的懷孕女子, 可處監禁7年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及
(b) 如屬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 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 其他有害物品, 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 任何其他方法 以遂同樣意圖的人, 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即係如果個女仔自己試圖令自己流產, 就犯咗(a)項, 可處監禁7年及罰罰款. 個黑市醫生, 護士就犯咗(b)項, 可處終身監禁及罰款.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條 - 意圖導致墮胎而取得藥物等:
任何人非法供應或 取得任何毒藥、 其他有害物品、 任何器具或 任何物品, 且明知該等物品將為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使用或 應用, 即屬犯可 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可處監禁3年.
供應藥物俾黑市醫生嘅藥房及醫療儀器供應商就犯咗呢條, 可處監禁3年.
至於教唆他人非法墮胎, 香港法例係無呢樣嘢嘅. 但如果有証據証明個女仔墮胎係全因為某人叫佢去做嘅, 咁某人就有可能被控告 -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B條 - 殺胎:
任何人意圖毀滅可活產的胎兒的生命而藉任何故意作為, 導致胎兒在 獨立於母體而存在之前死亡, 除非證明導致胎兒死亡的 作為純為保全母親性命而真誠作出, 否則即屬犯殺胎罪, 可處以刑罰, 猶如他已犯誤殺罪一樣.
2008-07-08 09:27:02 補充:
法例規定懷孕超過星期就唔可以墮胎, 除非墮胎純為保全母親性命而作出.
2008-07-08 09:27:35 補充:
Sorry. 應該係 "法例規定懷孕超過24星期就唔可以墮胎, 除非墮胎純為保全母親性命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