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連續合約員工辭職要有一個月通知期或補一個月代通知金給僱主即時辭職。也可以用代通知金補通知期的不足,例如只能給僱主7天通知期,就有須要補23天或24天工資給僱主(視乎辭職當月有30日還是31日)作代通知金。法例也容許僱主可另定通知期為7天或7天以上其他日子,但必須要僱員在受聘時知道有這特別條款。
現在情況是你給予僱主7天通知期辭職,僱主反要求你要給一個月通知期!首先我要知道你們公司有沒有另定通知期作7天?在你之前別人辭職是否只用7天通知而不用補代通知金?香港法律是尊重以往案例的,若果能證實以往7天通知期有效,現時在沒有預先聲明已改變通知期政策,突然要求你要有一個月通知期會被視為無理要求!
另外你僱主在5月曾給予你承諾:在未來的日子中你可以在搵到新工時通知他,就可以離職。口頭承諾依香港法律是有約束力的。除非他能否認沒有給予過承諾,否則他是有責任遵守承諾。
現刻僱主要你給予一個月通知期,你按理是可以拒絕的,若僱主強行扣你的工資作代通知金,你可到勞工處投訴他無理扣減離職員工工資。情況發展下去僱主極可能不承認曾給你承諾,你若能提出證據如有證人證明有承諾存在,就必定勝訴,就算沒有證據,上到勞資審裁處,仲裁員也會在情理上考慮是否應該/可能有過承諾,仍有一半機會給予你勝訴。所以我會讚成你要積極爭取,二十多天的工資不是少數目啊!
你可先致電政府24小時咨詢熱線1823查詢有關勞工法例,順便問埋附近勞工處地址,有須要時是要親身到勞工處求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