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太太持有10項物業, 部份為已全數贖回,亦有部份仍在按掲中. 子女相繼長大加上雙親相繼去世, 免稅額將大幅下降,租務事宜一直由本人與太太共同管理,現在希望透過成立一間有限公司,可以合法地減輕稅務負擔. 希望熱心人可以解答以下是否可行:
1.本人希望成立一間物業管理公司,打理10項物業的日常租務事宜.業務範圍會否太小而被稅局否定?
2.物業仍然由本人與太太持有,公司不會擁有這些物業,是否可行?
3.聘用自己為管理人,以兼職形式獲取薪金,是否可行?
4.作為管理人是否需要申請管理或地產牌照?
5.成立公司如何可以合法地減輕稅務負擔?請說明一下.
6. 成立有限公司後是否每年要提交財務報表?又是否需要審計師審核?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