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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仲想知道“簽証身份書”上面顯示的簽發日期是當事人拿到香港居民身份證的日期 還是 “簽証身份書”獲批發給當事人的日期? 以及,如果某人有“三個月有效期的香港旅遊簽證(即是內地居民往返港澳護照)”,他在6月25日持該證件到港,逗留期限直到9月25日,而出入境部門早已經發出文件通告他在兩個月后(即是8月25日)能夠獲得香港居民身份證,那么此人在6月25日到港后,能否將該文件通告作為證明在香港申請工作?若不能,那么怎樣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