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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
免受歧視權利 (the equal rights of all children,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 (公約的第2條)
以兒童的最大福祉為依歸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 primary consideration in all decision-making)(公約的第3條)
生存及發展權利 (the right to lif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to the maximum extent of the available resources) (公約的第4及第6條)
參與權利 (the right of participation) (公約的第12條)
(簡介)
* 兒童權利公約的前41條主要強調,每一位18歲以下的兒童們的人權必須被重視和保護,而且這些權利必須依據公約的指導原則去實踐。
* 兒童權利公約的42 - 45條,含括政府的義務,如推廣公約的原則、公約的實行、 透過政府監督進展兒童權利的過程,使大眾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機關之 職責。
* 最後的46 - 54條主要含括了經由政府簽署及批准之過程和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 公約的保管人。
全文見
http://tymp.taiwanschoolnet.org/ijc/mc5.htm
2008-07-02 17:44:39 補充:
因為你用中文問, 所以我找中文版本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