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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2條說明:
如有關僱員—
(a) 從事某行業,而有一項公積金計劃就該行業獲註冊為行業計劃;及
(b) 受僱於該行業並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一段少於60日的固定期間,
則管理局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命令,宣布該等僱員就本條例而言屬臨時僱員。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7, 7A
僱主須安排僱員成為MPF計劃成員; 僱主及有關僱員須向註冊MPF計劃作出供款
但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7B話明:
第7及7A條不適用於獲僱主僱用少於60日的僱員,亦不就該等僱員而適用,但屬臨時僱員者則除外。
所以睇下個散工係唔係臨時僱員: 係咪僱用少於60日,你個行有冇MPF行業計劃等
要多d資料先話到你聽
2008-07-06 17:24:56 補充:
唯一情況唔洗供就係有行業計劃 (宜家得飲食業同建築業)及 按日僱用或僱用一段少於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