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出言挑釁,還手犯法嗎?

2008-07-02 9:46 pm
如果A於公眾地方對B出言挑釁,叫B"打我丫",而其聲浪足以令附近既人聽到
甚至有人拍下短片作證據
請問B真的出手打A的話?B有犯法嗎?

回答 (4)

2008-07-03 2:27 am
✔ 最佳答案
A只係出言挑釁, 並無威脅到B的個人安全, 咁B打佢, 就係犯咗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 普通襲擊罪.
最高可處監禁1年.
其實唔係可以打得甩. B在個人安全唔係受威脅及並非自衛下打A, 就係犯法. 好Clear Cut, 無爭議. B只可用 "因被挑釁而一時衝動下犯法" 嚟做求情理由, 希望判輕d.
老實講, 唔通佢話 "殺咗我丫" 咁你又真係殺鬼咗佢咩!

2008-07-03 21:40:27 補充:
除非A用言語恐嚇B, 否則單係一句 "打我吖" 寸係寸d, 但無犯法, 亦唔算鼓勵人犯罪.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8-07-03 2:37 am
打唔打得甩視乎情況同律師點打,點可以一概而論

民事ge話,應有犯法
叫做trespass to person中的battery,只要有不合理身體接觸已經犯法
自衛係defence,但係而家唔係自衛ar,係挑釁,而挑釁唔係defence

2008-07-07 01:31:41 補充:
刑事ge話,B應該都有犯法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如果真係有受傷,可以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挑釁係法官考慮判刑既一個因素,但係唔係defence (免責辯護)

如果要告A應該係公安條例第17條B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但係都好難告得入
2008-07-02 9:57 pm
係香港打人....除非係自衛同非出於意願...咁就算氾法

如果串你就打人...咁就唔係自衛...而且係自己意願支配下打人...所以就係犯法
2008-07-02 9:51 pm
無論邊個打邊個,有無理由/真憑實據,打人始終都係犯法

收錄日期: 2021-04-15 17:27: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02000051KK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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