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闆之前同我講以遣散方式終止僱傭合約~~
並要求我多返一個月作通知期~~
但在通知期內卻改口供~~
話以因多次遲到及請假為由解僱我~~
藉此想不用付遣散費~~
想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另想問如以解僱為由~~
而該員工不是因犯嚴重錯誤而遭解僱的~~
僱主要否補回遣散費~~
我已在此公司工作超過兩年!!
收錄日期: 2021-04-16 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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