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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的工作
勞資審裁處為市民解決勞資雙方的金錢糾紛,程序簡單快捷,所需費用不多,而索償款額並無上限。
勞資審裁處專門處理因不遵守《僱傭條例》 (第57章)或《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的規定而引起的申索,亦處理涉及違反 僱傭合約條款的申索(不論違反的是在香港履行的合約條款,還是違反適用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的合約條款);此外,亦處理違反學徒合約條款的申索。
僱員提出的申索中最常見的包括:
欠薪
僱主終止合約時沒有給予規定通知而應支付的代通知金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或休息日薪酬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終止僱傭金
年終酬金、雙糧或年終花紅
佣金
建築及建造業僱員向總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討不超過兩個月的工資
僱主提出的申索中常見的包括:
僱員辭職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應支付的代通知金
勞資審裁處祇處理有最少一名申索人的申索額超過港幣8,000元的,或申索人超過10名的申索。申索人不超 過10名,而每人的申索額都不超過8,000元的申索,會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處理。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位於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十樓,查詢可致電2927 8000。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關乎簡單合約 或侵權行為的訴訟及某些其他訴訟,在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
申索人或被告人是否都可以提出上訴?
可以,但只能以裁斷或命令在法律上有錯為理由,或以裁斷或命令超越了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為理由,提出上訴。
任何一方均可在裁斷書或命令送達之日起計7天之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基於充分理由而容許延長的期限內,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即請求法庭批准其提出上訴。上訴許可的申請人應填寫表格14 —「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有關人士可向審裁處的登記處或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該表格。申請人將該表格提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時,須繳付規定的費用。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的地址為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如上訴許可獲批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便會進行上訴聆訊及作出裁定。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
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電話:2825 4228
傳真:2530 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