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兼職工時一問

2008-07-01 11:43 am
我係某間日本料理餐廳兼職工作,時薪為24hkd
有一日,更表出左,平日好多時都編6-11
旦係呢個星期開始編到有人番7-11
個經理同我地講: 我地唔係cut你地鐘,只係勞工法例要求兼職每個星期唔可以番幾多個鐘 (我唔記得佢講幾個鐘啦 好似18個鐘)
我想知其實係米真係有呢條例 ,因為我以前做個吉野家part time都係度踩鐘啦 ..甘講法所有吉野家都犯晒勞工法例??
我各得係公司想慳錢囉 ,
因為佢編我番6-11 (5個鐘)

連續工作時數的上限5 小時,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

令我各得佢係度走緊法律'喇'

回答 (1)

2008-07-01 7:43 pm
✔ 最佳答案
香港僱傭條例內並沒有"兼職"這專有名稱,因而"兼職"根本就沒有標準的法定規限!
所謂每星期工時不能超過18個鐘,相信是因為僱主不願意以「連續性合約」形式聘用員工所實行的措施。或許現時一般人稱的"兼職"定義,就是盡可能避免出現「連續性合約」。以下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一章部份內容,對「連續性合約」的詮釋:
連續性合約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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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期內工作18小時以上都不會成為「連續性合約」,除非持續四星期都足18小時。這應該可以解釋為甚麼有的"兼職"工作每周可以有二、三十個鐘了!
就算不小心讓"兼職"符合了「連續性合約」的要求,也並不會是觸犯勞工法例的,只是僱主聘用「連續性合約」員工,要遵守更多守則而已。
有關僱傭條例可於勞工處網頁瀏覽,可特別注意第一章內容。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46: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701000051KK0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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