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用”秒”來定罪嗎?

2008-06-30 3:30 am
最近看到新聞

強吻5秒 = 無罪

襲胸10秒 = 無罪

廁所性騷擾 = 不起訴


相關報導: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27/51/124m1.html


少女遭強吻五秒 判決無罪引爭議
更新日期:2008/06/27 22:10
今天又出現了一件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判決,讓民眾議論紛紛。彰化縣有一名13歲少女,被媽媽的同居男友強吻五秒鐘,少女嚇得趕緊報案,沒想到彰化地方法院的三名法官,卻認定5秒鐘時間太短,不算強制行為,因此判嫌犯無罪。這樣的結果,實在跟一般民眾的期待落差太大,婦女團體批評,法官怎麼能夠只看時間長短,而不去考慮被害人的感受?也有民眾認為,這豈不是在暗示壞人,就算伸出鹹豬手或性騷擾,只要控制好時間,就可以沒事嗎?


相戀中的情侶,深深一吻,兩情相悅,不論時間多久,都好浪漫,但如果是遭人強吻,恐怕變成惡夢一場,彰化有一名13歲少女,遭到媽媽同居男友,強吻五秒鐘,家人報案後,法官最後判決無罪。


負責審理此案的三名法官認為,五秒鐘時間很短暫,少女還來不及感受性自主權受壓抑,構不上刑法的強制猥褻罪.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不服,決定提起上訴。而法官的論點,也引發婦女團體的批評。


同樣在彰化,去年八月,一名女子遭人襲胸10秒鐘,法官也認為時間太短,一審判被告無罪;今年四月,一名女生到速食店上廁所,遭人摸私處,法官也認為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決定不受理.這些判決,在社會上都引發爭議.婦女團體認為,法官應該根據被害人的感受來思考,不該墨守制式法規,只看犯案時間長短,來決定有罪無罪.記者綜合報導





題外話:連確定性侵還是這樣判


性侵4女學生 = 無罪

相關報導: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29/4/126n9.html


挖哈哈~~~我想問法律達人們~~強吻幾秒才算有罪呢??襲胸幾秒?
如果法院全都靠法官《自我》認定來裁決....那我也強吻別人5秒會不會被判有罪 = =??

回答 (7)

2008-06-30 5:22 am
✔ 最佳答案
此系列判決法官所持理由為:

行為人並無使用強暴、脅迫或藥物等強制力方法,僅係乘著知覺認識的間隙、空檔而為,無法謂有「強制」行為;所以偷摸或閃電指、快*俠之類的行為,其實是無法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但仍有性騷擾防制條例可以刑責制裁色狼!



且親吻是否構成猥褻行為,學說及實務尚無定見,蓋親吻所涉及之性隱私、自主決定程度(口對口;非性交型態),與撫弄胸部(社會通念)、私處或肛門(及於週邊)(陽具/手指/器物對私處、肛門;性交型態)行為,尚屬有間;個人認為對於親吻合理的解釋及規制範圍,應認定為性騷擾之行為態樣之一,而非猥褻行為態樣。

許多人在看這系列報導時,除了僅隨媒體聳動標題認定,並未真切瞭解法院所持理由,故時有誤解。在下亦未曾閱覽判決理由,但相信法官應不致於純以秒數認定是否構成強制,5秒之說,可能僅為輔助判準;惟若純以秒數認定,此心證形成顯悖於經驗及論理法則。

另外,這個案件裡真正出包的人是檢察官!忽略了可能只構成性騷擾,僅就強制猥褻進行公訴;現在唯一能做的就是上訴主張少女報案告發時有提出告訴之意思,上訴請求重新審理。

這個案子給大家的啟示是:被猥褻或性騷擾後,一定要在6個月內主張對該行為提出告訴,這樣一來,即使認定不構成強制猥褻,還有性騷擾可以教訓色狼。

最後,只要是有強制力(有無形皆可)所為之猥褻或性騷擾行為,不管幾秒,都會構成犯罪;即使不構成強制,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2008-07-01 10:27:22 補充:
Q:5秒為什麼不是強制?

答:讓我想起以前高中舞會;同學中有個色狼,跟大家炫耀說當天因為會場擁擠,無意間摸了好多女孩子的臀部。

時間長短跟是否強制沒有一定的關聯,之前的十秒襲胸案也是因為被害人搶花車商品搶太爽,以致於被摸了十秒才發覺;也有可能搖滾區太嗨,以致於被吃豆腐也沒發現,一段時間內知覺意識因為全部貫注某特定事項,以致於出現空隙。此案小女孩出奇不意被親,直到意識過來是怎麼回事,中間這段發呆時間就是知覺的空隙,且實際上行為人亦未施行強暴脅迫等行為。

2008-07-01 10:35:13 補充:
Q:大法官617解釋:關於刑法二三五條所稱的猥褻....

答:刑法有三種猥褻,雖然互相的定義可以參考,但因為保護法益不同,故對猥褻的內容解釋不全然相同。

猥褻物在於可能致青少年對性認識有偏差,勉強來說對健全身心發展有礙,這是目前能找到唯一夠資格的法益;若依釋617認為強吻可構成猥褻行為,電影中強吻畫面將變成猥褻畫面,從此解釋論上的不合理可知,235的猥褻與224的猥褻應分開定義,否則在解釋互相影響下會造成不當後果。釋617可參考,但應該脫勾處理。

2008-07-01 10:44:37 補充:
定義224的猥褻行為一直是刑法上頭痛的難題,因為前有性交,後有性騷擾,就只有猥褻沒有清楚定義;但從保護法益的內容來看,既然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都是保護性自主權(性行為及性隱私開放對象的自由),也就只有對他人為「性行為」、「類似性行為」,或「客觀上有足以破壞性自主權能量之行為」等行為,才可能侵害到性自主權,否則最多只構成強制罪。

2008-07-01 11:18:20 補充:
由於性交行為的行為態樣有非常明確的定義,論理上及技術上最佳選擇就是參考性交行為來界定猥褻行為的範圍;以下僅先處理觸碰型:

(1)類似性交行為:
具侵入性質之身體部位/器具/物品----->生殖器、肛門外緣/週邊皮膚(未插入)

(2)客觀上有足以破壞性自主權能量之行為:
撫胸、撫臀。雖非得為性交部位,惟現今社會通念認為,此兩處當然為與性有關之隱私部位,故穿再少也至少會遮點和臀部。

2008-07-01 11:18:30 補充:
(3)爭議:
最有爭議的當推親吻;實務上有認定親吻為猥褻行為,但也有持反對見解,未有定論;在下以為,親吻行為與性自主權的關聯性甚低;在民風保守的社會裡,親吻可能構成猥褻,蓋因其認為親吻行為性私密程度可與性交等量齊觀(所謂的親嘴會懷孕就是這個觀念的最佳註釋)。

但在今日的開放風氣下,和一個人接吻並不代表什麼,大家在路上看到情侶接吻也不當然會想到那檔事;且被親吻後在私人感情上的衝擊或影響,性質上及程度上絕對遠遜於被撫胸或撫弄私處(初吻是另一種感情);簡言之,親吻行為相較於上述(1)、(2)之行為,無論於行為客觀上的侵害能量,或被害人主觀上情感的衝擊影響,實在相去甚遠,故在刑法解釋上,不宜等同視之。

2008-07-01 11:18:35 補充:
再者,若僅因個案對親吻行為有同於性行為之堅持,便論斷親吻亦構成猥褻行為,將使罪刑相當原則無法落實以外(都已經有性騷擾可以辦了,為什麼一定要硬坳成猥褻呢?),可能要解決將來滿街接吻的公然猥褻現行犯問題,更可能致生「既然都是猥褻,那就搞大一點,來親下面的嘴好了」的心態,對整體秩序而言亦屬不利。

2008-07-01 11:26:41 補充:
回匿名:關於您的疑問已於回答補充,請不吝賜教。

002意見回答:今天就是因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檢察官又無變更起訴法條或已逾告訴時效,才無法第一時間對性騷擾論罪,以致爭議。

說穿了,大家只看到「強吻」-->「不構成強制猥褻」-->「無罪」。

沒看到「強吻」-->「不構成強制猥褻」-->「但構成性騷擾」-->「可惜性騷擾訴訟要件未具備不得審理」-->「(只好判)無罪」。

2008-07-01 11:30:42 補充:
記者為了搞話題,把“「但構成性騷擾」-->「可惜性騷擾訴訟要件未具備不得審理」-->「(只好判)」”用一般人無法查覺的方式淡化處理,可惜我沒法編輯內文,不然可以很清楚表達。

2008-07-01 18:44:39 補充:
恕在下直言,「匿名」網友沒有搞清楚強制猥褻罪的要件:

強暴脅迫等行為+猥褻行為

猥褻行為不會因為「合法」或「非法」(有無得同意)就改變它本身的性質;除去主觀因素,痴漢摸私處的行為和男女朋友愛撫私處行為是一樣的東西。

之所以強制猥褻成罪,關鍵在「以強暴脅迫為之」,而不在猥褻;得同意的猥褻行為並不會構成任何罪,是因為沒有強制因素,並非該行為非猥褻。簡單的說,你可以把猥褻行為看成犯罪評價上中立的物理事實,而該行為之所以被譴責,係因加上了強制,故吾人所譴責的是「強制+猥褻」。

至於猥褻行為是不法行為----這可能在打手槍是犯罪的國家,是成立的。另外,令人厭惡的觸碰,現行法確以性騷擾防治條例規範。

2008-07-01 19:13:38 補充:
此外,「親吻」(非強吻!)是否屬猥褻行為,在學說及實務上本來就沒有定論。在下僅順藤摸瓜,將猥褻行為可能的態樣範圍略為界定,而之所以這樣界定,實在是因為各家學說的標準說理上都有不足之處,或沒交代性交與猥褻的關係,或沒交代猥褻最低構成程度;而突兀空洞或純出於主觀的標準選擇,實在無法說服本人,所以提出個人見解。

2008-07-01 19:13:47 補充:
要認為一切性厭惡的行為都構成猥褻也不是不行,但是有沒有那個必要?有些人天生長得淫賤色樣,任誰被他盯著瞧都有被視姦的感覺,那這種人就是生來犯罪人?戀腿控抓著小腿摸兩下對被害人傷害等同私處被侵犯?初吻被害人被奪走感覺如同被強暴,所以處以強制性交未遂或強制猥褻既遂?任何解釋都不當然應該被排除,然一旦依其解釋將得出不近情理、荒謬,又無法自圓其說的情形時,此解釋應否採用,即有待商榷。

2008-07-01 19:13:55 補充:
對於性隱私有超乎常人的堅持之人,對其補償的方式應以民事而非刑事;畢竟刑法除保護法益外,也有穩定社會及確認法秩序功能,若不同程度的行為論以同罪,絕對不會有好下場(軍人強姦唯一死刑,導致多年前的軍史館姦殺案,就是鐵證),對公眾而言反而是負數。白話一點說,既然都克制不住自己的衝動要吃女孩子豆腐,與其強吻不如直搗黃龍,反正都是強制猥褻;將強吻視同強制猥褻,對公共利益未必是好。

2008-07-01 20:51:38 補充:
致003回答:

法律並不是低道德標準,而是「確定」的道德標準。

少部份人所主張的道德標準不足以使多數人奉為圭臬,但如您有一批志同道合之士,或許有朝一日入主國會殿堂後,可以立法規定視姦婦女者死、亂瞄者處宮刑,這樣不論總統是否學法律,相信您的太平天國馬上降臨。

2008-07-01 23:34:55 補充:
回「匿名」意見:

若把實務見解視為大前提,行為人具體行為視為小前提,在三段論的適用上,其實會發生大前提的明確性不足的情形。

實務見解只是用一堆抽象的字句來代替「猥褻」這個抽象的詞而已,說穿了,到底係爭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又變成見仁見智的問題了;這樣的實務見解其實如同構成要件明確性不足的法律一樣,需要其他的解釋來填補,並不足以單獨作為判準。

2008-07-01 23:35:04 補充:
猥褻行為確實不以觸碰為必要(在下論理僅先處理觸碰型,請見前述),然而,是否適宜將所有觸碰皆認為有構成猥褻可能,即為問題所在!即使勉強採用實務見解,惟,所有觸碰行為「客觀上」都有可能單獨認定與性方面有關嗎?

作一個簡單的實驗就知道:跟爸媽一起看電視,當演到牽手、摸腿或接吻畫面,你會覺得乾尬想轉台嗎?不至於吧,應該會再看看;又,當演到愛撫私處或床戲畫面、漫天淫叫,又如何呢?我想多數人應該是馬上裝作此節目很無聊趕快轉臺再說。

2008-07-01 23:42:03 補充:
當一個社會中多數人看到接吻就想轉臺(大概是回教徒或清教徒)時,接吻行為確實足以認定為猥褻行為(受國情民風影響;猥褻之法律概念,當然與民風大有相關),然若非如此,要說接吻在「客觀上」足以使人聯想到性方面之事,尚屬牽強。

以本國今日社會通念以觀,因民風開放,單純親吻行為應不致於使多數人有與性相關之聯想,故非屬猥褻行為;惟若行為人又親又抱又上下亂摸,此整體行為態樣或可認為使人聯想與性相關之行為,構成猥褻行為。

2008-07-01 23:59:08 補充:
在下的解釋方法,是從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法益內容,以及參考性交行為態樣(也就是什麼樣的行為是一定構成猥褻,再以此推論),嚐試對猥褻行為範圍作出界定。

這樣的解釋方法下,將認定構成某行為若構成猥褻,該行為態樣應具備足夠能量干擾到其對象關於性隱私(給摸、給看、給聞)領域;也就是說,保護法益與行為態樣互相影響,若該行為實不足影響對象之性隱私領域,不論行為人心態為何,就是不足以構成猥褻。而性隱私之領域範圍大小,視民情及社會通念而定,不應取決被害人個人主觀;不才所舉出上述方法,竊以為很具指標性。

2008-07-02 00:00:01 補充:
性騷擾防制條例的功能,在於處理灰色地帶;不確定是否足以侵害性隱私、卻使人厭惡的邊緣行為,皆可以此法規制,如此一來,猥褻的行為態樣便無廣泛認定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既然有他法可以處理灰色,當然刑法只處理明確無爭議屬黑色者),這點也是在下認為親吻不足以認定為猥褻行為的原因之一。

2008-07-02 00:00:20 補充:
補充於回答中

2008-07-02 03:47:36 補充:
討論可能失焦了,我想我們討論的是:「親吻是否該當猥褻行為」,而非「強吻是否構成強制猥褻」(若親吻=猥褻行為,強吻當然是強制猥褻),亦與此案實際理由為何無關;況且既認為無強制情事,更無自找麻煩說明是否有猥褻行為存在之必要。

2008-07-02 03:47:44 補充:
一、對電視舉例,您的認知可能有偏離:

該例證並非言及犯罪行為,僅為一對不同色慾行為,客觀上(除去因特定事件產生處罰感情後之社會多數人觀感)如何去評價之方法。蓋「性」,乃絕大多數家庭中禁忌話題,若家庭中討論環境使人意識到與性有關,多數人的反應為及早轉換或結束,迴避該話題討論。

當一家人觀賞電視節目,可以看成他們在一個討論環境下,若觸及之畫面/話題,係使人聯想與性有關,多數反應就是轉台/轉換或結束話題。這就是在下特別以與父母看電視為例之原因,因為這是最直接明確反映出對該色慾行為是否使人產生性聯想之方法。

2008-07-02 03:47:54 補充:
二、親吻是否使人產生與性有關之聯想?

承上述,併此點進一步精確說明;要說完全不致生聯想,是眛於現實的說法,但就像看到臥軌自殺的現場,到底是覺得作嘔多些、還是害怕多些?看到靈異現象,到底是驚慌多些、還是興奮多些?人對於一個現象的情緒反應本來就不可能只有單純一種,但有些時候,特定情緒反應是可被認為佔主要部份,而其餘僅為次要或微不足道。

就像看電視的例子,看到接吻畫面,可能覺得還ok、雖然有些微乾尬,但距觸及禁忌核心尚遠;隨著男主角開始愛撫、脫褲子,女主角開始扭腰、嬌嗔,到了一定程度後就可能想轉臺迴避,這就是一種情緒轉換。

2008-07-02 03:48:09 補充:
同樣的道理,被吻者初始縱然有聯想到性相關之事,在整體情緒上可能尚不及厭惡的十分之一;但是,隨著親吻者的法式深吻、口水亂流、上下其手,被吻者覺得性隱私被侵犯的程度逐漸升高,直至該整體行為在客觀上已構成足使被吻者以性方面為聯想之主要部份(也就是男女主角要弄到什麼地步,會讓大多數人想轉台迴避),該整體行為才構成猥褻行為,這點前述有特別註明,只是未詳加論述;這就是在下之所以認為「單純親吻」並不構成猥褻行為的理由。

2008-07-02 03:48:30 補充:
三、刑法中,性隱私領域大小取決於誰?

之所以強調刑法中,係因討論猥褻行為,合先敘明。若認為可由個案中之被害人自為認定,乃一悖於現實及法理的看法;蓋就性隱私範圍,就物理及精神觀,最廣即為不被意淫,惟此點根本無法證明,故退而求其次規範惡意視線或不當言論等感官所及項目,換言之,在性騷擾防治法中,被騷擾人確有決定性隱私領域大小的權利:可要求到不受惡意視線騷擾/視姦。因為這是可想像、可追究之最大範圍,故言被騷擾人有決定領域大小之權利。

2008-07-02 03:48:41 補充:
然而,未有明確行為態樣、可廣泛定義之防治法第2條行為,僅為行政罰;而有明確構成要件之25條以刑責論處。由此可推論,性隱私之侵犯,若以刑責相對,該性隱私領域應由構成要件客觀界定,不得由被害人個人意見認為某行為構成應以刑罰規制之犯罪,蓋被害人僅於處以行政罰之行為有界定權限。

2008-07-02 03:48:50 補充:
通常行為客觀是否構成猥褻,與被害人是否認為自己被猥褻行為侵犯是一致的,惟遇邊緣事件時則出現爭議,此時仍應以該行為客觀是否構成猥褻行為論斷;若認為可視被害人個人意見論,無異將猥褻認定標準託由偶然可能性決定,亦生不合理之結論:同樣是甲摸屁股,乙因從小跟男孩子打鬧、又被吃慣豆腐,所以完全不在意;而丙生於清教徒家庭,被摸了屁股認為貞操已被破壞、羞憤不堪,所以法院認定摸臀對乙非猥褻行為,對丙構成猥褻行為。

2008-07-02 03:48:59 補充:
一個行為「客觀上(其實我不太喜歡用這個詞)」是猥褻就是,不是就不是,不會因為被害人的內心意思生質變。至於為何某行為於「客觀上」是猥褻行為,那是因為基於“民風/社會通念及法益保護必要性的解釋”下,它被認為是猥褻行為!

2008-07-02 03:49:06 補充:
至於實務提出的「主觀」,僅為用以控制猥褻行為的「客觀範圍」,不致偏離社會通念太多(大家的主觀,說穿了就是“所謂的”客觀),並非指涉個案被害人內心主觀看法!(請仔細解析主客觀的意義),舉例而言:甲因抓住乙手摳撫指縫,檢察官認為甲之摳撫指縫行為暗喻性交行為,故客觀上已構成猥褻行為,以強制猥褻起訴之;在這個例子中,若大多數人主觀上主要僅對甲之行為生厭惡,而非覺得性隱私已遭相當程度侵犯,此時檢察官在客觀上對猥褻行為的認定顯偏離大多數人主觀感受,換言之,該行為在客觀上因主觀限制,不得認定為猥褻行為。

2008-07-02 03:50:48 補充:
四、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功能除了補足非強制部份,確實在處理猥褻認定上之灰色地帶。

如果先入為主認為25條例示之行為態樣都該當猥褻行為,那該條與強制猥褻罪的關係當然只差在一個是乘人不備,一個是強制力。但是該例示態樣都是猥褻行為嗎?只能說猥褻行為一定該當所例示態樣中部份行為,但所例示者並非都當然構成猥褻行為(如擁抱)!

臀部、胸部、隱私處中之私處,無論實務通說見解一致,都構成猥褻行為;但親吻(單純吻、舌吻、舔唇都不同)、擁抱(肩抱、背後抱、腰抱、腿抱、熊抱、貼奶抱、頂*抱都不同)、隱私處中如肚臍、大腿內側等,尚須佐以其他情狀綜合判斷,不當然屬猥褻行為,灰色地帶於是產生,而這也是25條的主要功能。

2008-07-02 03:51:21 補充:
回覆請見回答補充。

2008-07-02 17:04:57 補充:
嚐試簡化爭點:

貴方認為:
猥褻之認定...
1.根本就在於行為人之主觀..
2.以及被害人之主觀感受..
3.以及行為人之客觀行為(是否屬色慾行為)....三者認定而已

在下認為:
3'.行為人之客觀行為(客觀上是否足以使人以性方面之事作為主要聯想)
至於1.、2.兩點,僅為參考標準,但非猥褻之充要條件!試反駁貴方論點如下:

2008-07-02 17:05:16 補充:
一、以個案行為人主觀想法認定,只有在自白有罪、法院亦為有罪心證時,有證據法上的輔助功能;若為自白無罪、法院心證偏有罪時,此標準事實上根本無法採用:

2008-07-02 17:05:24 補充:
一個人之所以被認定有罪,係因其行為在客觀上具備足以侵害法益之能量,而行為人明知(因為正常人都知道,所以正常智識行為人被論斷一定知道)該行為客觀上有破壞能量仍為之,顯有故意,此時決非單就行為人自白認定;以貴方舉怪叔叔為例,若到案後辯稱因看到高中小妹想到自己女姓晚輩,情不自禁又親又抱,並無色慾心態,乃出於如同親情抒發之意圖,敢問還真的依他說的算?此時在認定上,會視其行為到底是否在客觀上只有親情行為之型態而定,亦即,到底是只親嘴或額頭,或臉頰,還是伸舌頭?到底是輕抱拍背,還是貼奶頂*?

2008-07-02 17:05:34 補充:
易言之,行為人主觀意圖乃由客觀行為推斷;至於依行為人內心意思判斷,在訴訟上為完全不足採之方法,故於實體法解釋上,亦當然不會以此為判準。因此,用個案行為人內心看法決定其行為是否為猥褻行為,理論上及實行上都是不可行的。

2008-07-02 17:05:58 補充:
二、應酌採者非個案被害人之主觀感受,而為依社會通念下,多數人面臨該行為時是否主觀上會作出性方面之主要聯想:

之所以「客觀上(多數人)足使人以性方面為主要聯想」為判定某行為是否構成猥褻,係因為只有「客觀上(多數人)足使人以性方面為主要聯想」之行為,才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性行為或性隱私開放之內容、範圍、對象)」之可能性。蓋當某行為加諸個人時,若個人感到的主要情緒是「被壓制致生不自由的厭惡感」,我們會認為此行為可能侵害「人身自由」。

2008-07-02 17:06:06 補充:
同理,也只有當某行為使個人致生「以性為主要聯想之情緒」時,該行為才具備侵害「性自主權」之基本能量。而得以侵害性自主權「行為態樣」依輕到重便是觸碰、猥褻行為、及性交行為。

在進一步處理時必需先就觸碰、猥褻、性交對應聯想的主要情緒作說明:觸碰對應多數好感或厭惡/少數性行為聯想,猥褻對應多數性行為聯想,而性交使人意識聚焦於性行為,其餘情緒微不足道(請先不要牽扯進其他違法要素);若認為此分別處理眛於現實,請用以獨立論證反駁,不要再用套套邏輯。承前述,若某行為客觀上足使多數人產生性方面主多數聯想時,該行為才有足夠能量侵犯到個人性隱私,僅涉及其他情緒反應者,只可能對其他法益有侵害能量。

2008-07-02 17:06:13 補充:
比如少女被強拉手,就拉手這件事,絕大多數人根本只有莫名其妙、厭惡,或就是單純「有人拉我手」的感覺,只有先入為主認為對方有不良意念時,才會產生性聯想。我們會說拉手之所以不構成猥褻行為,是因為拉手本身在沒有偏見或先入為主的認知下,根本不足以使人主要聯想到性方面,進而根本不具有侵害性自主權的可能性。就怪叔叔親高中妹,若只是親,該單純親的行為(而非“怪叔叔親”)最多也僅使多數人主要生厭惡或莫名其妙感覺,要說單純親就使人主要聯想到性,那都是以少數來當通例的謬誤式論證。

2008-07-02 17:06:25 補充:
另外舉反例,若高中妹看到怪叔叔想起去世父親,被摟住上下其手更伸進內褲時,竟沉逆溺在回憶兒時快樂時光中,沒有產生與性相關的主要聯想,即使所有路人一看都覺得怪叔叔在猥褻高中妹(先不要討論強制的問題),惟因被害人主觀上並未覺得性隱私被侵犯,反而覺得「爸爸」大手好溫暖,於是該行為不構成猥褻!當某標準適用後會發生不用爭議即可見顯然荒謬的情形時,這一定是有問題的標準,而以個案被害人主觀感受論斷行為是否該當猥褻,就是最好的例子之一。

2008-07-02 17:06:34 補充:
三、不採所謂「色慾行為」,而以之前詳述過之標準,盡可能界定猥褻行為範圍:
依前述,前兩項標準既不足採,則「色慾行為」無異同於空泛的詞彙,失去了解釋上的功能;至於在下所採認定方法,已為詳述,不再重複。漏洞之說,顯然過慮,因為強制猥褻罪的邊緣案例,都是可以用強制罪及性騷擾25條規制,又何來鑽漏洞之疑慮?再者,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若在解釋上無法順理成章達成一致共識(如摸臀摸胸是猥褻行為),不妨先以性騷擾防制法或強制罪規範灰色地帶,待共識逐漸形成,再決定是否以強制猥褻論處,不失為一權宜之計。

2008-07-02 17:06:45 補充:
結論:某行為之所以被稱為猥褻行為,乃因該行為足以觸及個人性隱私,否則刑法上沒有於強制猥褻罪時處評價該行為之正當性、而僅能以強制罪論處;申言之,至於何種行為該當猥褻,端視該行為於客觀上,是否足以使多數人以性方面事項為主要聯想,蓋有此使人聯想之性質之行為,才具備侵害性隱私的基本條件,才有可能構成猥褻行為。

2008-07-02 17:06:59 補充:
附記:雖然貴方說理不盡明確,多為先入為主而非經論證之觀點,但在下仍盡量回覆:
1.怪叔叔論:那今天換作是少女殺手,難道愛撫瘋狂歌迷就不是猥褻行為嗎?不想再說明了,因為貴方似乎無法接受:猥褻先天上並沒有法律評價在內,其評價之必要性依附於各罪中;不管誰來做,該行為是猥褻就是猥褻、不是就不是。如果無法接受此一觀念,那請說明為何227條仍可處罰猥褻行為?為什麼在家裡打手槍不犯法?從非強制之猥褻行為仍有成罪可能、而無涉其他要件之猥褻行為無成罪可能,可見立法者原則上就「猥褻」乃法律價值中立看待,之所以加以評價,是因為有其他要素存在,而非僅因該行為係猥褻行為。

2008-07-02 17:07:11 補充:
2.露鳥俠:本來就只犯公然猥褻;至於拿刀逼高中妹看鳥或打槍,實務上是處以強制罪,因為縱然露鳥係猥褻行為,但露鳥俠並未“對”高中妹“為”猥褻行為,他是對自己猥褻。換言之,雖使人聯想到性事,但聯想性事僅為一判斷標準與侵害性隱私之基本條件,惟高中妹的性隱私確實未受損,亦為不爭之事實(看別人的鳥叫行無義務之事,與性隱私被侵犯有間)。

2008-07-02 17:07:20 補充:
3.“本條所謂的猥褻行為...根本就是為了防止被害人不受他人以色慾行為干擾的規定”:此段文字除缺少精確性外,怎麼看都像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4.父母對子女的親蜜一定不會構成猥褻的話,就不會有獸父亂倫慘案;那是因為正常家庭的父母在擁抱孩子時,該行為態樣完全不足使人產生性聯想。至於你抱林志玲,也要看怎麼抱,難道說禮貌地微抱只因同時心裡瘋狂意淫,該禮貌微抱就會因此被認定是猥褻行為?

2008-07-02 17:07:50 補充:
回覆請見回答。
參考: 自己
2014-10-31 12:59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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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4 1: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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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 10:18 pm
怎麼可以這樣呢!!!
真是沒禮貌的一群色狼!!!
2008-07-02 3:34 am
縱使你左手拿聖經,右手拿佛經,
還是抵擋不過,手拿六法全書的妖魔鬼怪!!
飽讀六法全輸,台灣全輸
毫無貢獻,徒增亂源
台灣的頭頭學什麼?小馬哥學什麼?苦日子還有得過!
飽讀六法全輸,你輸他輸反正不是我輸!
出一張嘴就有證據,用一枝筆寫判決書就有真理!
這麼好幹,我來做好了!
這麼容易,高喊台灣是世界強權,台灣就會變強權了!
六法全輸!只會打嘴炮!
比技術員還不如!
只知法律規定的低道德標準,因為熟讀六法全輸!
***

2008-07-02 12:47:12 補充:
本題發問者,真是一絕,應該多舉辦這類”寶璐盃”競賽

可惜小弟才疏學淺,不識六法全輸,沒資格參加

只能拭目以待,寶璐盃冠軍的產生~!

寶璐盃參加資格:

2008-07-02 12:47:26 補充:
1. 熟讀六法全輸
2. 只挑能反駁的反駁,其他視而不見,可惜又沒反駁成功,愛打嘴炮者
3. 從小學習法律規定的低道德標準,而且還是”確定的”低
4. 常掛嘴邊”我有犯法嗎?”
5. 對台灣毫無貢獻者(軍人縱使不通六法全輸,拋頭顱灑熱血,保家為國;反之,鑽研法律,逃避兵役,無恥!工人不懂六法全輸,蓋出遮風避雨的家,貢獻卓越!小吃攤老闆不知六法全輸,但做出好吃的食物,讓你幸福的感覺!……)
6. 唯恐天下不亂,製造亂源者(奉公守法,被人生吞活剝;知法玩法,吃乾抹淨)
7. 創新狡辯者(講給鬼聽,鬼都不信)

2008-07-02 12:47:38 補充:
寶璐盃冠軍亞軍季軍之獎勵:
1. 終生享受體驗,被害的快感
2. 遇歹徒而打110時,享警車快遞”六法全輸一箱”,助其抵抗歹徒刀槍
3. 兒女親人受害時,而受表揚的待遇
4. 每天由黑道,擔任教練,訓練跑路的待遇
5. 享被人為所欲為的待遇
6. 享一張嘴,就有熱狗吃,塞滿熱狗的待遇
…….
參考: 拿六法全輸擋土豆,猜猜誰贏?
2008-07-01 3:50 am
法官認為行為人之行為是違反性騷擾法

但是...為什麼不是強制猥褻呢

1.親吻五秒之久:
五秒的時間不短...行為人有沒有施強制力?
我的懷疑:沒有施強制力的話..對方可以讓你親吻長達五秒之久?
至於實際上狀況..就非我可以知曉的了

2.強吻是不是猥褻的行為?
大法官617解釋:
關於刑法二三五條所稱的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
A.強吻能不能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不無可能
B.強吻可不可以和性器官.文化.行為連結......不無可能
C.強吻是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百分之百肯定
所以.強吻應該有屬於猥褻行為的空間才是

2008-06-30 19:50:31 補充:
因此...假設構成要件均該當(有責.違法性請原諒我不去談他了)
那麼...行為人施了強制力又行猥褻行為....應該要論以強制猥褻才是
縱然他同時觸犯性騷擾法
但...一行為觸犯數罪..從一重論
仍然應該要論以強制猥褻罪

2008-07-01 14:02:23 補充:
Q1.五秒為什麼不是強制?

Ans..
我沒說五秒一定是強制...我寫了"那是我的懷疑"....

試想...你被如花親到了...你會讓他親5秒之久嗎??
既然現狀是親五秒之久...那麼也許有不法之力介入....才能讓行為人強吻長達五秒嘛
但是...現實狀況我無從得知...所以我說""實際上狀況..就非我可以知曉""
以上只是一個懷疑而已

2008-07-01 14:15:47 補充:
2.所謂的親吻...我認為必須先界定為"不法"跟"合法"

不法的親吻....行為人明顯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感受...而攻擊被害人...對被害人而言無疑是種騷擾...但...不法的親吻是否為一種猥褻行為??

從滿足性慾.使他人厭惡的觀點來看......親吻如果讓行為人感到"爽"...應該就算是滿足性慾了(如果我親到林志玲..我也會很滿足阿)
不法的親吻也肯定是讓人厭惡的阿
如果從滿足性慾及使他人厭惡的猥褻定義而論....不法的親吻很難說他不是一種猥褻行為吧

至於合法的親吻...就不談他了

2008-07-01 14:30:19 補充:
3.刑法224條雖然是列於性自主罪章

但我認為.本條客體.根本不限於性交或是三點

如果我帶著很滿足的表情觸摸女人腿部.也能算是猥褻

所以猥褻的客體.根本不應該是限於性交或是三點.而應該是足以讓被害人感到厭惡的一切行為.包括隔空露鳥給女人看.也算是猥褻

此外...現今雖然接吻風氣大開.但是不法的親吻.永遠都不會被人所接受(ps.林志玲要強吻我的話.我願意
接吻風氣大開.不代表強吻也隨之開放
之所以制定刑法.其功能之一就是為了保障人民不受他人不法侵害...人民被強吻了.我不懂這跟社會風氣大開有什麼關係.別人在大街上親..那是合法的親耶.我被強吻是被不法侵害耶.兩者怎可來做比擬

2008-07-01 14:44:39 補充:
我認為猥褻行為永遠都是猥褻行為(以下應該可以列為我的少數說吧)

因為猥褻是一種不法的行為....才能夠謂之猥褻

合法的觸碰女朋友...不管是摸大腿.親小嘴.或是在房間摸什麼東西..都不會構成猥褻行為....除非是在大街上親乳頭.摸下體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外.....他們要怎麼摸都沒有問題

但是..不法的觸碰呢...不管現今社會風氣如何變遷...永遠都不可能讓不法的觸碰轉變為非猥褻行為吧...
只要某行為讓行為人感到滿足性慾以及讓人厭惡...永遠都是一種猥褻行為才是

2008-07-01 21:27:36 補充:
我並沒有誤認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

本案有無施以強制力...已非我所能得知(在第一個意見以及第七號意見....已說那只是一個懷疑)

既然強制力有無施加已不可考

因此以下的內容...僅針對於強吻是否可以屬於一種猥褻行為以及強制猥褻之客體問題而已....已然跳脫本案所探討的強制猥褻罪一案

2008-07-01 21:36:29 補充:
至於第二號意見

我是假設構成要件均該當

假設有強制力施加+強吻屬於猥褻行為就應該要等於強制猥褻罪

縱然同時觸犯性騷擾法

性騷擾法是否有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這點我是認為沒有

因此..仍然應該要論以強制猥褻(這是假設構成要件均該當的情形)


本案強制力是否施加.....我已說明那非我知曉

因此強制力介入問題也沒有討論必要

是故 以下主打強吻屬於猥褻行為之一種的問題
(我的意見可能快用完了...如果打不完請待明日)

2008-07-01 21:47:40 補充:
至於 猥褻=不法行為此點的確是不正確的

但猥褻行為既然難以定義

那就只好從實務見解作為出發

按照實務上見解...滿足自己性欲以及讓他人厭惡來看

滿足自己性慾是一種主觀的感受....滿足性慾也並非一定要以是否勃起或射出什麼東西來為唯一標準...其實我認為這點根本不太可採...畢竟主觀感受難以探知.....不過他是實務見解...就先說一下吧

還有讓人羞恥厭惡...被強吻的被害人會沒有這種感受嗎??

所以按照實務上見解....強吻對方...的確是有構成猥褻行為的空間

2008-07-01 22:12:29 補充:
再者

沒有人說小腿摸兩下對被害人傷害等同私處被侵犯

猥褻行為的客體根本不限於三點阿

對檳榔西施露鳥是不是猥褻行為....是吧

露鳥俠並沒有觸碰到西施的任何身體部位阿

但是仍然是猥褻行為阿

是故...猥褻行為根本不限於觸摸三點甚至性交...性交問題已經有強制性交規範了

95年訴字第140號
按刑法上之「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且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情慾者而言

符合上述情狀之行為...都應該要歸類為猥褻行為才是

2008-07-02 00:56:19 補充:
"所有觸碰行為「客觀上」都有可能單獨認定與性方面有關嗎?"

所以實務上見解是."主觀的滿足行為人性慾"客觀的足以引起他人性慾"

實務上的見解是主客觀並進.並非只採客觀

至於電視節目演的內容.主觀上或許可以引起某人的性慾.但是客觀上某人根本無從對電視節目中的人行猥褻行為阿

如果電視節目演的很火辣.有很多的猥褻鏡頭...但是他猥褻的被害人是誰??根本沒有被害人阿.電視的猥褻鏡頭是猥褻觀眾嗎?

所以電視(影)中的猥褻鏡頭最多只有妨害風化的問題.根本不生強制猥褻的問題.至於妨害風化.在此就不談它了

2008-07-02 00:58:39 補充:
""單純親吻行為應不致於使多數人有與性相關之聯想,故非屬猥褻行為""
不至使人聯想於性....何來違犯性騷擾法....既然違犯性騷擾法...難謂無與性產生聯想
因此..親吻對於性聯想的確是存在的....問題之所在..只是他算不算猥褻行為而已

""性隱私之領域範圍大小,視民情及社會通念而定,不應取決被害人個人主觀""
以上這句請容我說他是錯誤的
法律是保護人之主權...人之主權不會因為民情或社會通唸而改變

2008-07-02 00:58:56 補充: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認為說: 因為現今社會開放...接吻早已見怪不怪...就算被害人被強吻...按照目前社會通念..被親了也還好吧...這根本不應該是猥褻阿.........這樣的解釋好像不太對吧

再者...還是從實務見解出發...它包含了主客觀的論點....被害人個人主觀自然無從偏廢

2008-07-02 00:59:03 補充:
最後...
性騷擾防制條例的功能,的確是在於處理灰色地帶.....不過不是你所說的內容
您看看性騷擾法的第25條跟強制猥褻的差別為何??
再看看本案裁判書的內容
本案裁判書是認為不構成強制....並沒有說他不是行猥褻行為吧
至於性法25條跟強制猥褻的差別...最主要是在前段....強制跟無強制力介入的區別
我認為這是為了填補法律漏洞
如果沒有性法25條....那我只要不要施加強制力....我隨意的行猥褻行為..都不會有刑事上的訴究....頂多就是行政罰而已

2008-07-02 01:17:08 補充:
性騷擾法25條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強制猥褻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1.構成要件完全不同...一個是趁人不及抗拒..一個是強制力...

2.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你不認為這跟猥褻行為有重疊嗎?
你不認為觸摸胸部是猥褻嗎?
你不認為觸摸其他身體其他隱私處是猥褻嗎?

這兩者的最根本區別...其實就是強制力介入之有無嘛
根本就不是界定猥褻行為的灰色地帶

2008-07-02 13:22:31 補充:
1.電視的問題

對於電視上的親吻畫面是否有性聯想..我不想在糾纏於此了

但請你試想...在現實生活中...男女朋友當眾親吻...大家可能認為那是表達愛意之一種方式...大家也都習以為常

但是...假設你在路上看到某個女生被怪叔叔吻了.你的反應不會聯想到這是性騷擾嗎?.既然會聯想到性騷擾.這就是一種性聯想.這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聯想的典型

同樣一個行為.在行為人的犯意不同之下.會有不同的解釋.就像男女朋友之間的愛撫.它是猥褻行為嗎?肯定不是嘛
但是.如果是怪叔叔隨意愛撫女路人.這是猥褻行為嗎?肯定是嘛

所以.同樣的親吻行為.男女朋友之間不被認定為猥褻行為.並不代表怪叔叔親吻小妹妹的親吻行為.就不是一種猥褻行為

2008-07-02 13:39:17 補充:
""隱私領域應由構成要件客觀界定"".如果這句話為真.那強制猥褻罪將形成廢文.因為本條根本沒有界定所謂的隱私領域

況且你承認了露鳥的猥褻行為....說實在的...露鳥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什麼隱私??沒有侵害被害人任何隱私嘛
本條所謂的猥褻行為...根本就是為了防止被害人不受他人以色慾行為干擾的規定...不管色慾行為是否觸碰身體部位...只要行為人爽+被害人感受到被他人色慾行為侵擾...都應該要認定為猥褻行為

所以實務見解才做如以上幾篇意見之定義

2008-07-02 14:00:56 補充:
如果只是單純的認定某種行為態樣是否屬於猥褻行為

而不考慮行為人之意圖

親吻.擁抱.觸摸.....自然都非猥褻行為

如前所述...男女朋友間的親吻非猥褻行為....但怪叔叔親高中學妹呢??

父母擁抱子女非屬猥褻行為...那如果我去抱林志玲呢?

男女朋友間之愛撫非猥褻行為...那怪叔叔愛撫OL呢??

如果只從行為態樣來認定什麼樣的行為是猥褻..什麼不是猥褻

這絕非正確的認定方法

2008-07-02 14:07:13 補充:
只要行為人以猥褻之犯意..行色慾行為以及被害人感受性領域受侵擾

根本不論其行為是親吻.是擁抱.是觸摸或是其他行為

都是猥褻行為


我認為猥褻之認定...根本就在於行為人之主觀..以及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以及行為人之客觀行為(是否屬色慾行為)....三者認定而已

根本不需去特定某種行為才屬猥褻行為

正所謂掛一漏萬....如果要強行特定某種行為才屬於猥褻行為....就等同讓人民去鑽漏洞而已

2008-07-03 23:11:27 補充:
1.所謂的行為人主觀...也就是指行為人的犯意

行為人的犯意如何認定....當然不是由行為人自為解釋

自白的確是行為人的表述....但是自白是否可採?仍待院方認定

況且自白本來就不能當做唯一證據...就是因為它有可能是假的

所以探知行為人之犯意....本來就不是以自白為唯一依據

探知行為人犯意...從來都不是行為人說了算

2008-07-03 23:11:47 補充:
2.依行為人內心意思判斷,在訴訟上為完全不足採之方法?

所以設有三要件
1.行為人之主觀
2.以及被害人之主觀感受
3.以及行為人之客觀行為
這三者是合在一起的..缺一不可..從來沒有僅以行為人主觀來判斷的問題

再者..在訴訟上..的確是把行為人犯意看的很重...犯意不同就會有不同的罪甚至無罪
至於行為人主觀犯意如何探知...如前所述...絕非單純依照行為人自白

2008-07-03 23:12:58 補充:
3.應酌採者非個案被害人之主觀感受,而為依社會通念下,多數人面臨該行為時是否主觀上會作出性方面之主要聯想?

如果你認為怪叔叔在路上親吻高中學妹的行為無法產生性聯想....我可以尊重你
但我是認為...無法產生性聯想是相當奇妙的..要說你太過開放..還是我太過封閉?
最簡單的來說...如果親吻行為真的無法產生性聯想...那性騷擾防制法根本就無需把此一行為列為""性騷擾""的行為態樣

2008-07-03 23:13:39 補充:
4.露鳥俠問題..我從來沒說他是犯了公然猥褻或是強制猥褻...我只說露鳥是猥褻行為(018意見)...事實上..公然露鳥的確是猥褻行為

至於030的意見..那是因為你說""隱私領域應由構成要件客觀界定""...所以我才以露鳥為例...露鳥根本沒有觸犯他人隱私領域..但露鳥仍然是猥褻行為...所以猥褻行為之成立...根本與隱私領域無涉

也正因猥褻行為之成立與隱私領域無涉....是故做出....""本條所謂的猥褻行為...根本就是為了防止被害人不受他人以色慾行為干擾的規定""

2008-07-03 23:54:50 補充:
5.父母對子女的親蜜一定不會構成猥褻的話,就不會有獸父亂倫慘案??

所以我說了"行為人主觀意圖(犯意)"
以關懷之意圖擁抱子女當然沒有問題.....以邪惡思想而擁抱子女自然就有問題
是故我在028的意見說"同樣一個行為.在行為人的犯意不同之下.會有不同的解釋"


6.至於你抱林志玲,也要看怎麼抱,難道說禮貌地微抱只因同時心裡瘋狂意淫,該禮貌微抱就會因此被認定是猥褻行為??

所以除了行為人主觀之要件外..尚有客觀行為..還有被害人感受

就算我心理瘋狂意淫...但是別人從我的客觀行為上根本就並無感受到他被猥褻了...要件就欠缺...要件欠缺..就沒有猥褻行為之說
2008-06-30 7:19 pm
呵呵!小馬說的好!!!以下容在下做些補充.

一. 沒錯,一般民眾的法感情與我們的法律見解的確有些出入,而媒體卻喜歡用主觀意識對於法院所做出之裁判,未經審斷即加以斷章取義,(我相信以記者的知識,能有耐心看完判決書就很困難了更何況了解內容0.0)

二. 再者,刑法具有謙抑思想,要將行為人論罪科刑皆須經過層層抽絲剝繭,即便是罪證確鑿之案件亦同,若行為人之行為經法院審理,無法該當法條之要件,相信全國法官沒有一個能夠判行為人有罪判決的,更何況,刑法並非而兒戲,既然無法成罪,當然就無罪~(沒有在投降輸一半的~"~)

三. 本案應屬檢察官起訴法條有問題,其實猥褻這個問題已經在實務上以及學界吵了很多年了~以下讓你做個參考,你可以站在法官的立場來分析看看.

1. 通說以及實務見解:實務上認為足以滿足自己性欲(5秒就能勃起甚至滿足???也太沒動逃了吧= =)以及引起他人性欲(最高法院17年民刑庭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2. 林東茂老師認為行為人基於性欲飢渴而發動攻擊,便屬猥褻,無須滿足自己性欲或引起他人之性欲.

在下以為應採林老師之見解方屬妥適,無奈學者見解係乃無權解釋,不若實務見解,雖我國乃大陸法系國家,應以成文法以為判斷,又,憲法明文指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拘束,惟,最高法院有統一法律見解之權,其究有無拘束下級法院之審判,在下認為以成文法國家,原則上應不受拘束的,然,實務上即便下級法院法官不受拘束而做出與實務見解有異之判決,待當事人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往往不被維持(發回更審~"~)申言之,倘若前開三位法官如開板大大那般有正義感,做出有罪判決,到了最高法院只有發回更審一途.....


以上回答希望板大閱畢後仔細思量,你應該可以體會法官適用法律之無奈以及掙扎了~

2008-07-01 00:33:25 補充:
匿名之大大您好:
看來您也採實務見解,本人解釋過採實務見解不無不可,無奈其過於模糊,如同你也說有成立之"可能",惟,實務上法官是否百分百確信呢?若有懷疑您又要他如何寫判決書呢?"行為人有可能違犯......."這樣寫被告倘若上訴可能會被上級法院丟回來吧~"~...

2008-07-01 00:33:32 補充:
無法獲的百分百有罪判決之心證,即便心中百般無奈也須下無罪判決....只是...本人覺得可疑的是,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300條),法官於審判時,無須受到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拘束,意即法官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之權....為何不變更法條呢????或許本人才疏學淺,無法理解法官之原意,意或許仍須看到判決主文才能判斷吧!
囉唆一下~在下還是以為林東茂老師之見解比較沒有疑義以及模糊之空間...

2008-07-02 00:40:50 補充:
致回答003~
那麼你認為應該如何做?回歸神意法學?那麼同性戀,異教徒都該處死?追求女孩子不順利誣陷她為女巫?要知道法律有其極限,法律乃人類所創造,力圖平等,公平,所以才不斷藉著修法促其不斷進步,諸如刑訴法之王迎先條款,伍澤元條款,刑法酒醉駕車(185-3),千面人條款(191-1),就連民法也為了擴大請求權基礎,創設無過失責任(191-1,191-2,191-3..)雖然有亡羊補牢之嫌,然立法者並非萬能,無法全面預設尚未發生之事呀!

2008-07-02 00:46:45 補充:
醒醒吧!當今歐美先進國家,均強化人民法律常識,以保護自己並藉以教育民眾,倘若您那麼憤世忌俗,那麼,加點油!去考三等司法官吧!你說過您也可以下判決~法官所做的乃判決"書",主文,理由,等皆須具備~~~~~考上之後,在去國家司法官訓練所閉關2年....加油,你可以的!!!至於在下,才疏學淺,尚差的遠...

此外,小馬大大所言無誤且具說服力,在下深感佩服^^~

收錄日期: 2021-04-24 22: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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