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婚姻法律

2008-06-28 3:47 pm
本人家庭一家三口 早在約2年前
母親懷疑父親包二奶
有法律途徑可追究那位女人和本人父親嗎?
現情況需沒有明確証據 但父親曾經親口對本人說出與那女人的關系
無論是父親的同事 已往的鄰居很多很多的都說過兩位一起
而且本人父親亦時常到那位女人家中作客
還動過手打本人母親
如有任何法律途徑可追究請各位幫幫忙
向本人提供一下長細的資料

回答 (1)

2008-06-28 8:02 pm
✔ 最佳答案
如果係以離婚為前提提出訴訟.
可依《澳門民法典》第四卷 " 親屬法 " 的第二編 " 結婚 " 編的第十一章中 ,共 21 個條文提出

《澳門民法典》第 1635 條規定 ︰" 夫妻任一方均得因他方在有過錯下邊反夫妻義務 ,且該違反之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而聲請離婚。 " 所謂 " 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 ",是指和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有關係 ,例如 ,夫妻一方經常毆打虐待他方 ,使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或侵犯配偶他方的榮譽、聲譽和感情 ,從而違反了夫妻間的尊重義務︰ 夫妻 -方與第三者通奸 ,從而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 ︰ 夫妻一方無 正當理由而經常離家出走 ,從而違反了夫妻間共同生活的義務︰ 夫妻一協在家庭生活的各項事務中承擔應承擔的責任 ,從而違反了夫妻間的合作義務 ︰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生病或健康狀況不佳時不給予關心 ,和在 後者若有困難時不予其應有的幫助,從而違反了夫妻間的幫助義務。




前提為二奶是內地居民
如果二奶在知情的情況下與當事人有法律婚姻或事實婚姻亦可將其以[重婚罪]提出起訴.

內地現行婚姻法規定禁止重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為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廣東省民政廳人士指出,根據香港刑事法律證據條例、普通法的原則,一紙結婚證明書只屬於“傳聞”的證據,不能作準。除非在內地負責保管有關結婚紀錄冊的官員親身到港,在法庭上出示有關婚姻的記錄和作證,法庭才會信納。但現時並無任何機制安排內地官員到香港作證,所以存在檢控困難。


如二奶為澳門人
可以依<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典>
第四編 妨害社會生活罪
第一章 妨害家庭罪對其提出刑事檢控

第二百三十九條
(重婚)
下列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a)已婚而締結另一婚姻者;或

b)與已婚之人締結婚姻者。



提出援助相關機構:
澳門婦聯http://www.macauwomen.org.mo/main.htm
參考: 以上內容全屬本人個人意見.詳細情況請諮詢合資格法律人士

收錄日期: 2021-04-19 01:23: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28000051KK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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