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講是否有法律效用?
19號主管叫我自動離職(未過試用期,做左個多月), 當時我問主管, 咁我自己辭職係咪需要補番7日代通知金? 不過主管話同老闆傾過唔需要, 大家有個協議就ok, 點知.....出尾糧果陣又扣左我7日錢, account又話唔清楚咩協議, 只係按本旨辦事, 咁我想問口講協議係咪無法律效用? 我又有無辦法追討番? 因為當時如果知道要補錢, 我唔會自動辭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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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經一事, 長一智。
法例規定, 不論月薪﹑日薪﹑件工或時薪僱員,若符合連續性僱傭契約的規定; 如遭僱主即時解僱(不包括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者),可追討解僱代通知金;如合約無訂明通知期,則代通知金不得少過一個月;如有訂明者,則代通知金不得少於七天。
法例同時是對勞資雙方都具約束力, 所以勞方自行離去, 是需通知期, 或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給對方(老闆)的。
主管話同老闆傾過唔需要, 大家有個協議就ok, 由於上述的做法, 是違反有關的法例, 因此, 協議本身是非法和無效。道理不在己方, 若去勞工署, 尋求幫助亦是枉然的。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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