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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夏季經常會出現颱風和暴雨。
八號風球時,老闆是可以要求僱員上班,但勞工署是有一定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守則給僱主和僱員遵守。
僱主的責任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維持一個安全的
工作地點。
如僱主要求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
受到適當的控制,並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
低。他們的責任包括提供和維持安全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例如指示
僱員盡量遠離危險的地方和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如安全帽、雨衣、
防水安全靴等。如僱員工作時會有由高處下墮的危險,僱主便須為僱員
提供適當的安全措施,例如適當的工作台,如不屬切實可行,則須提供
適當防墮系統,如安全網、安全吊帶,及提供扣安全吊帶的救生繩或其
他繫穩點。
僱員的責任
僱員應盡量與僱主及他人合作,遵守安全規則、指導和工作程序。
為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和避免不必要的爭拗,僱主最好與僱員磋
商訂明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並應在聘約開始
前,向僱員清楚說明這項工作要求。如未能事前說明,僱主應給予僱員
充分時間通知。僱主亦應以通告傳閱或員工手冊的形式,確保僱員清楚
明白有關的工作安排。
僱主不應低估強風及暴雨的危險性,在擬訂工作安排時,應採用彈
性的處理方法, 並首先考慮僱員在工作地點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問
題。僱主亦應留意他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下
的責任(請參閱第七及八章)。
僱主仍未作出有關的工作安排,可參考本守則,並讓僱員參與,以
便盡快制定合適的工作安排。
工作安排的內容
有關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各行業可因應工作的性
質和運作上的需要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但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以下數點:
1. 上班的規定。2. 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的規定。
3. 復工的規定。4. 工資計算的方法。
本守則的附錄一載列了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樣本。而
有關在戶外及空曠地方工作人士的工作
僱員的責任
根據工作安排而須要上班的僱員應盡可能準時上班,如他們未能按
所訂的要求上班,便應立即通知他們的主管。僱主應預早將主管人員的絡電話給予僱員,以便在緊急時聯絡。
工資的扣除
颱風和暴雨都是自然災害,雖然可能事先未有訂明工作安排,但僱
員由於惡劣天氣或因不受控制的因素影響而缺勤,僱主不應扣除他們的
工資。同樣,他們的勤工獎也不應受到影響。
對於那些須按訂明的工作安排上班但缺勤或遲到的僱員,僱主不應
理所當然地扣除他們的工資,而須查明原因,並考慮每宗個案的獨特情
況。
《僱員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
在
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
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
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
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
傷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例如一名僱員的下班時間為下午五時半,他在下午七時遭遇意外引
致身體受傷,當時他正在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而八號颱風警告正
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僱主便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