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 兩夫婦剛剛辦完離婚手續, 女兒已經超過21歲並決定與母親一同居住!
離左婚, 當然唔可能再住喺同一間屋, 請問應該係女兒和母親繼續留喺原來地方住, 或是父親繼續留喺原來地方住(父親是戶主)???
之前聽房屋署D人講, 現時既法例是人多的可以留低, 人少的一方需遷出, 但會立刻為遷出的一方安排上樓, 大約等一年...父親很清楚, 唔會冇屋住, 但就堅決唔走(仲喺房屋署發難)!!!
如果父親拎左轉戶籍的通知書及口頭上願意遷出, 但實際上根本無諗過交回通知書, 諗住噤就可以無佢辦法, 佢就可以繼續住落去, 繼續喺屋企白食白住!!
房屋署D人話, 現階段父親仍然是戶主, 即使佢唔合作都唔可以趕佢走...又唔可以催佢交回轉戶籍通知書...只可以忍同等!!!
母親之所以離婚, 就係唔想再同父親一同生活, 但依家又要打回原狀, 係咪真係無辦法...呢個世界係咪只要你賴皮就可以為所欲為!!!
更新1:
房屋署個網頁寫得好清楚: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i)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ii) 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iii) (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問題係佢唔肯走, 可以點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