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那天本人在家中,正當工人施工鑿走我現所住的單位正門外舊牆身街磚時,被我發現因他們的打鑿,而道致我單位內近正門的牆身出現壹條由天花至地下的大長直裂癢,我當場即叫停工,走去通知做這工程的判頭及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稍後者分別也有到場觀看過,工程判頭誠諾日後會幫我維修番,而法團主席說等工程結悵追討.
現請問:如本人不原意接受工程判頭維修番可以嗎(理由:因工程快完 結,看到他們的手工超差),也不原意由業主立案法團代追討(理由:以知道許多單位和我狀況一樣怕難追討及賠償少)
現想作私人追討賠償比較好嗎?是否要自己去找公証行先行打價,再將有關資料一同遞交比律師,讓律師處理!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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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